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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暗楼***补偿法律规定

admin2个月前330

武汉市房屋***政策

法律分析:(一)房屋***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人或承租人)房屋***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人提供周转房且***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武汉***补偿,暗楼算面积吗?还有什么补偿

关于及时调整武汉市房屋***安置补偿政策及依法对违法***实施制裁的建议书武汉市人民政府:贵府于200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武汉市城市房屋***管理实施法》(以下简称法)已执行四年有余。经过四年的房屋***实践表明,该法存在着对房屋的使用性质认定标准确定不当,对被***人和自管房、直管房的承租人安置补偿政策设计不公的严重弊端,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我们认为:《法》应当体现保障小户型的被***人和承租人享有基本居住条件的原则。然而《法》第28条只是针对小户型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房、直管房的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时享有一定的优惠,即“被***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20㎡以下的按25㎡计算;在20㎡以上不足30㎡的按30㎡计算”。我们认为:货币安置或者是产权调换安置只是安置的财产形态不同,但它们在价值量上应当是相等的,否则有悖公平合理的原则。然而令人无法理解的是《法》在对小户型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房、直管房的承租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时却没有任何优惠。《法》第35条规定“被***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偿还房与原房建筑面积的相等部份由房屋所有人支付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支付费用,并取得该部分房屋所有权”。那么如何支付费用呢?2002年3月31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栗建新在答读者问时作出了如下解释:“原则上***人按被***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被***人,但***人按房型设计最小户型标准的规定建设安置房(建设部目前规定为34㎡使用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被***人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市场评估价即:区位价加偿还房重置价。这样一来,小户型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房、直管房的承租人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任何种原因,即便是因房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过几㎡,偿还房超出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仍须小户型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房、直管房的承租人向***人按每㎡建筑面积数千元的市场评估价支付费用。众所周知,在现今社会,仍然居住在建筑面积30㎡以下的人们毫无疑问属于贫困弱势群体,他们奢望自己能有一套稍微宽展一点的住房,一点都不过份!但他们没有能力“支付费用”,加之货币补偿优惠政策的诱惑,他们只得放弃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选择货币补偿拿钱走人,至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沦为新的无房户,在城区或城郊按市场价租赁私房,开始更加困苦的生活。目前,政府为了解决贫困家庭住房难的问题,建造了一些经济适用房,且不说是杯水车薪,需要摇号产生购房者,仅从购买能力上来看,被拆小户型中的绝大多数困难户根本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因为他们拿到的货币补偿总额才几万元,而要购买一套符合国家标准的最小户型(按建设部规定每套使用面积不小于34㎡,不含凉台面积)建筑面积在55㎡左右的房屋至少也需十几万元,他们只能是望房兴叹。我市在执行武汉市《法》的过程中,有一些小户型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房、直管房的承租人虽然坚决要求房屋产权调换,但表示不必增加还建面积,以免承担支付费用。***人为了避免***,满足这一部分人的需要,建造了部分使用面积在18㎡至30㎡之间的小户型房屋对其进行安置。例如武汉市××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在新建××街第四期服装市场综合楼以及由武汉市××房屋***安置有限公司代拆的××片旧城改造项目中,开发商违反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建造了数百套使用面积在18㎡至30㎡之间的小户型还建房,违反了《法》第37条:“***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质量、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虽然这些小户型的被***户得到了安置,且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但却是以牺牲小户型被***户的长远根本利益为代价。据了解,近期武汉市××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在进行××轻纺城二期房屋***中,从该公司与被***人和承租人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该公司打算建造部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小户型房屋安置以上被***人和承租人(以上事实可与***人联系予以证实)。上述事实再次证明了《法》在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政策方面存在着的严重弊端,既不公平合理,又诱导了违法建筑行为。详情请看:/dispbbs.asp?boardid=6&id=34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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