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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补偿办法管理规定

admin2个月前293

武汉市房屋***政策

(一)房屋***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安置费计算标准(被***人或承租人)房屋***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1、如果***人提供周转房且***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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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安置工作,保障京汉大道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京汉大道建设工程***范围内房屋***安置补偿。第三条 ***符合***安置政策的住宅用房,一律按被***房屋原使用面积易地安置;被***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8平方米安置,并按户增加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超出被***房屋原使用面积的部分,由房屋使用人按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按户增加的5平方米使用面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被***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认定,按《武汉市城市房屋***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直管、自管非住宅房屋,由产权所有人按城市规划自拆自建,所需资金自筹;产权所有人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由***人酌情给予补偿;确需另辟还建地的,由***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 ***直管、自管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原房屋使用人的租赁关系不变,仅对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第六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安置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安置,由***人适当给予补偿。第七条 ***直管住宅用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不结算差价。***自管住宅用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房屋与被***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屋土建单方造价和被***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偿还房屋超过被***房屋原使用面积,如属房型设计上的原因,超出部分按建筑面积以偿还房屋商品价的90%结算;对要求增加住房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偿还房屋商品价结算。第八条 ***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由***人按被***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一次性给予补偿。安置被***的直管、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使用人和不以调换产权形式偿还的私房所有人,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超过被***房屋原使用面积,如属房型设计上的原因,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土建单方造价结算。第九条 被***房屋重置价标准,按《市物价、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由于***而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由***人按该企事业单位***前3个月平均工资和奖金的标准,每人给予6个月的补偿。第十一条 由于***而停产、停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从业人员,由***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补偿。用自有私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于***而停产、停业,由***人提供租赁经营门面,安排生产经营场所,或按其原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面积以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第十二条 符合***安置政策的房屋被***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一)被***房屋是住宅的,按被***房屋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二)被***房屋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被***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三)被***房屋是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被***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三条 住宅用房的被***人搬迁安置一次到位的,由***人给付300元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给付600元。第十四条 ***私房,房屋产权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由***人按被***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补偿。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54443--011025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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