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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有哪些(仲裁不受理是是行政诉讼吗)

admin2个月前624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有哪些和仲裁不受理是是行政诉讼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有哪些以及仲裁不受理是是行政诉讼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仲裁人员是怎样产生的
  2. 仲裁不受理是是行政诉讼吗
  3. 是不是任何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呢
  4. 仲裁立案信息怎么查
  5. 劳动仲裁以案子太多不受理怎么办
  6. 执行监督案件受理范围
  7. “申请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人员是怎样产生的

仲裁庭是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根据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庭包括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其中独任仲裁庭由1人组成,合议仲裁庭由2名仲裁员和1名首席仲裁员组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根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按照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组成的: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合议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的,决定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此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这两种类型中,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虽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但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不受理是是行政诉讼吗

不是行政诉讼。仲裁法是规定仲裁程序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是行政法,行政法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仲裁申请和受理

第21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不是属于行政诉讼的,仲裁法是规定仲裁程序的法律,所以对仲裁的程序的高效性有着很大的作用。

是不是任何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呢

见字如“悟”: 以下法条适用于线下仲裁和网络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立案信息怎么查

查询法院是否立案的方式:一、询问对方或法院传票通知。

二、到法院立案庭查询,报对方名字、身份证号码或到法院自动查询机查询。

三、到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上查询(要求有开通此服务)进度。

四、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提高办案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已经建立人民法院网路诉讼服务中心。

劳动仲裁以案子太多不受理怎么办

劳动仲裁以案子太多为由而不受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仲裁法有关规定,在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五日内,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受理。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监督案件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执行案件:

(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含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

(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执行的案件不予受理:

(一)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的;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发放债权凭证的除外);

(五)法律未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地址、下落明确,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本院管辖。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审查,作出决定立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其余案件由立案庭决定予以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

五、申请恢复执行(含债权凭证恢复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申请恢复执行必须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下落。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必须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因其它原因中止的,其中止原因已经消失。

具备上述条件,可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不重新立案,也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六、申请执行,申请人应向立案庭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位置、被执行人准确的居所地、工作地址、通讯号码。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它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说明文件。

七、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支付令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之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的,应从每次义务应当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不予执行。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八、下列案件由审判庭移送

(一)追索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四)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经行政审判庭审查后,需要强制执行的。

“申请仲裁”是什么意思

申请仲裁的意思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

1、经济仲裁:当事人申请经济仲裁应当符合:(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扩展资料仲裁的特点: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3、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4、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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