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冲突的法律适用这个问题,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内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院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其他显著成绩者。
2、为保证安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3、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辐射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4、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5、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7、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
第三条对于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科室、个人,凡有以下情况者要进行处罚:
1、凡不按医院规定作业指导书操作,视情节处罚进行作业的科室
2、违反用火、用电和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款20一50元/人/次。
3、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50元/人/次。
4、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5、凡由于维修、检修或基建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科室50一500元/处。
6、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100%。
7、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期完成的,扣罚50-500元/项。
8、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科室1000元/次。
9、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发责任科室100元/起。
10、凡因检修、采购、维修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致使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科室或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11、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20-30元/人/次。
第四条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赔
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并扣罚事故责任科室直接经济损失的20%。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20%,并扣罚事故责任科室直接经济损失的20-30%。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15%,并扣罚事故责任科室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10%,并扣罚事故责任科室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15%。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OOOO元(含50000元)以上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6、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科室扣罚10-15元/人。
7、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扣罚重伤事故责任科室15—30元/人,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科室扣罚IOO-200元/人,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科室主要领导等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顶格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9、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的条款冲突时,哪个有法律效力
1、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有冲突,一个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一个是劳资双方所作的特别约定,到底以哪个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可是法律又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两条规定是否有冲突呢?
4、且听律师慢慢道来,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为什么劳动合同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5、劳动合同,系劳资双方所作的特别约定,更能体现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本质特征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所不具备的。
6、虽然法律规定了规章制度的制定需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该民主程序并不是劳动者深度参与共同决策的过程,用人单位很容易控制规章制度制定的整个过程,劳动者的意思表达并不能充分在规章制度中体现。
三、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可以随意对员工进行罚款
1、不可以对其罚款,因为企业无权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那企业可以怎么办呢?如: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
2、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其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迟到?分钟或者每月三次以内累计迟到?分钟者,给予书面警告等类似条款,直至可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对于违纪行为,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极具实际操作价值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管理。针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小错,在整体考核中规定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的晋升、工资、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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