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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法全文(有哪些区别)

admin2个月前421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劳动法合同法全文,以及合同工人与合同制工人,有哪些区别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合同工人与合同制工人,有哪些区别
  2. 请问一下,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里里,有没有明确规定关于60岁以上签订合同,方面的事宜啊
  3. 劳动法有签十个月的合同规定吗
  4.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5. 中国到底有没有劳动法,劳动法是针对谁的
  6.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款
  7. 中国劳动法第50条是什么

合同工人与合同制工人,有哪些区别

如果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都会一样受《劳动法》保护,都有相应的社保福利。其他不一样的福利待遇,就看公司或企业是怎样区别对待了。

如果是签劳务合同的,当然又不一样了。这样企业公司就可以不给员工购买社保了,因为劳务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只能参考民法通则处理纠纷。另外,劳务合同一般除了劳务派遣制的人签订,也是给那些达到社保退休年龄不能参与社保缴纳的人一种劳动关系合同证明。很多年老的保安、环卫工人,就是给签劳务合同的。这些企业如果好说的,会给他们买三险,不好说的,就什么保险都不给买了。

请问一下,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里里,有没有明确规定关于60岁以上签订合同,方面的事宜啊

60岁以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社会保险也已经不能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双方此后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但受《民法》的保护。

劳动法有签十个月的合同规定吗

1.劳动合同分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起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起始时间,不约定终止时间;按一定任务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某项任务完成不期限的劳动合同。

2.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有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了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能超过一个月,1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能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不能超过六个月。按一定工作任务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3.这三种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样的,两方协商好可以解除,公司提出解除要支付一定的补偿,员工申请解除的要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试用期内的提前三天口头申请。

4.因此,公司可以与你签订十个月的劳动合同,只不过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企业对于聘用退休人员是不适于劳动合同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18岁到60岁之间的人群那么适宜劳动合同法当然有些地区可能很有可能会返聘这种已经从企业办理退休的人员,到自己的企业工作,这个是完全可以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它不适合于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不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签订合同。

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够通过劳务合同的形式来签订,也就是说作为劳务返聘的形式来签订合同,那么这样一来的话,作为退休人员来讲,首先他不需要享受五险一金的待遇,因为本身他已经办理退休,所以说自身在享受退休金的同时,实际上来企业单位返聘继续工作就意味着自己能够额外增加一部分的实际收入,所以说他没有必要再去享受五险一金的待遇,即便享受了五险一金的待遇也不可能再让自己获得额外的养老金了,所以说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发放工资待遇的过程,那么也可以和公司来进行协商,因为毕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所以说可以发的高也可以发的低,当然这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块不能够按照工资性的收入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以劳务性质的收入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说这些都是有很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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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到底有没有劳动法,劳动法是针对谁的

你们公司真是公然违背劳动法呀,真是把国务院发文当成一纸空文呀。直接举报到当地的劳动局(一般是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很多企业之所以敢这么干,赤裸裸的违反法律、强奸法律,不把劳动法当回事,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①劳动法对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真是太低了,违法行为成本低自然就敢这么做,对法也就缺乏敬畏。若是违法成本高,企业就立马就不敢这么去做,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2倍工资为例,企业大多数应该就不敢不去签订,否则就是2倍工资,违法成本高,企业自然就格外重视,少有敢违反。

②劳动违法行为未被举报。企业即使违相关劳动法了,员工也不敢举报。因为员工毕竟是在企业上班,那人家工资,还指望养家糊口,要是想长期在企业里面干,即使存在劳动违法行为,大多数也不敢去举报呀。一旦被查出来是哪个员工举报的,企业定会打击报复,给你穿小鞋。

③工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彻底的发挥。与西方工会制度完全不一样。这就比较复杂,不再多赘述。其实际咋样,想必大家也心知肚明。

当任何一个企业、一个人都敢赤裸裸的强奸法律、违反及不遵守法律时,说明法治社会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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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款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每个公司都会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如果立法时限定公司只能按法律预设的制度和流程做事,又显得僵化和教条,无法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

立法固然是要保护劳动者,但企业确是劳动者的根。如果因为立法导致企业都不复存在了,那这个所谓对劳动者的保护,反而变成了最大的伤害。

为了平衡这二者之间的矛盾,立法者只得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该项权利,又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

因此,就产生了劳动法中对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等各方面的都对企业上了紧箍咒。诸如民主制定、举证责任倒置,包含本条的规定等。

理解了其立法的宗旨,以及立法背后的思维逻辑。对于理解这条来说,就相对简单多了。至于哪些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就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做判断了。

你可以简单理解为他就是一个口袋,啥都装在里面,等到需要的时候,在根据实际情况倒出来。

中国劳动法第50条是什么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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