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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利弊(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admin3个月前836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及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双方一致同意所签合同文件对双方均不产生格式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意
  2. 合同中什么属于格式条款
  3.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如何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4. 合同书标准字体为几号
  5. 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6. 免责协议真的能免责吗
  7. 开发商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双方一致同意所签合同文件对双方均不产生格式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意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是自动续合同,是属于未签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单位违法,超过一个月,单位需要承担违法责任。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合同中什么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下列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如何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格式合同又叫标准合同,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制订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合同。

所谓店堂告示、通知、声明是经营者单方面的意思表示,经营者用以表示营业事项,如今日盘点;也用来表示与消费者交易有关的内容,如清仓处理,降价销售等。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都是经营者在营业活动中可以使用的合法方式。

合同书标准字体为几号

按照一般公文要求,合同排版打印的字体号标准为标题,宋体二号,可加粗,正文仿宋三号,也有使用四号的。挣完钱,甲乙双方单位可以使用宋体三号,段落格式应有完整的标题,正文段落的首字要空,二字的距离,正文中分层次使用的序号为,第一级使用一,二,三,……同时,要选择加粗。

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一中介公司提供一份自制《xxx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款的2%的违约金等形式。这样的条款就是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等。

免责协议真的能免责吗

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一些新闻报道,《男子聚餐饮酒过度身亡,同桌3人承担责任一共赔了10万》、或者《男子喝酒过量死亡,同桌9人未尽劝阻义务补偿61万》、还有《男子与人“划拳”饮酒身亡,主人及同桌补偿9万元》,等等等等,诸如此类,饮酒身亡而同饮者被追究赔偿责任的事件屡屡发生。

怎么办?要对得起中国的酒文化,酒还是要喝的,有组织者就想到了提前签订免责承诺书,也就是网友戏称的“生死状”,由参加聚餐的人签字画押,承诺:如酒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行承担,而与聚会组织者无关。

那么,这些个“免责承诺书”到底能不能免责?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比如,甲说:我会气功,汽车从我身上轧过都没有问题,不信?你开车轧我,如果轧坏了我,不找你责任。那么,如果乙开车轧坏了甲,责任肯定不能免除。“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再如,一人身患绝症,痛不欲生,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央求他人对其实施安乐死,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为其实施安乐死的人,肯定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判断行为人是否该承担责任,也就是要判断他是否负有义务。义务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定义务(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二是合同义务(也就是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买方有付款的义务,卖方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三是先前行为义务(就是,因为在先的某一行为,而引起的在后续阶段所具有的义务),比如,一同饮酒,同饮者有不劝酒的义务,酒后,对喝高了的人有送医的义务。一同游泳,对溺水者,有救助的义务。

这些义务中,有的义务可以双方约定免除。比如买卖合同,卖方可以免除买方的付款义务;买方也可以免除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只要不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完全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免除对方的义务。但更多的义务显然是不可以免除的,即便签字画押,也是废止一张。

开发商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只要双方登字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某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利弊和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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