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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审程序法条(民事诉讼法一审程序思维导图)

admin3个月前344

我们知道,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一审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那么您知道民事诉讼法一审程序是怎样的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

民事诉讼法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一)起诉

  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三)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四)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五)宣判宣判的内容包括

  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

  2、裁判理由;

  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陈述等部分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案件一审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如果案件比较复杂,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延长三个月。一般情况下,一些小的刑事案件在一审的时候就可以依法作出裁决,但是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方来说都是有权利请求上诉的。

二、

民事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面和心不和的夫妻在当代社会可以说非常的普遍,这些家庭表面上来看也是幸福美满的,但实际上夫妻双方的感情可以用冷若冰霜来形容,甚至双方都各自在外有着自己的私生活,拖着不离婚就是不想面对财产分割的这件事情,真正到了处理不好的境地也只能起诉了。

三、

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范本

  原告:王某,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杜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山东省郯城县,现在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2、婚生次女“杜怡雪”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8年8月份按每月2000元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12月6日生长女“杜艺灵”,××××年××月××日生次女“杜怡雪”。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合,被告常年累月不在家,自2007年起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7年2月份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现无感情而言,无和好可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某未答辩。

  原告王某为了证明诉讼请求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本院(2017)鲁132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郯房权证城区字第××号、00××69号房产证。被告杜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交证据的相关证明力。经当庭询问,原、被告离婚后,次女杨怡雪愿随原告生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和被告杜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12月6日生长女“杜艺灵”,××××年××月××日生次女“杜怡雪”。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杜某常年在内蒙古打工。原告王某曾于2017年2月20日起诉离婚,被告杜某未到庭,本院于同年3月份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王某于2018年7月25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次女“杜怡雪”一直随原告生活,愿意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原、被告婚后购买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产权证号为:郯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杜某)、00××69号(王某),原告要求该房产留给次女,不给被告,原告陈述不清楚被告是否还有其他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和被告杜某结婚至今二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女孩,婚后多年夫妻感情尚可,自次女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杜某常年在外,影响夫妻感情交流,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一年多,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王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杜某仍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认定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王某诉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次女现随原告生活,并愿意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抚养次女,有利于保障子女权益,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因被告未到庭明确意见,原告也无证据证实被告的经济状况,应结合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本院酌定为每月1000元;原告要求原、被告的房产留给次女,被告未到庭明确处理意见,该房产不能协议处理,根据本案不宜直接分割房产的具体情况,本案不予处理该房产,可由当事人离婚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杜某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二)婚生次女“杜怡雪”(2006年11月26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杜某按每月1000元给付抚养费,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女孩十八周岁止,先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9年11月26日前16个月的抚养费16000元,后每满12个月支付一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诉讼法一审程序的相关知识,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你对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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