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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乙赔偿甲2万元)

admin2个月前701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对无辜离婚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我国首次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辜离婚一方合法权益的作用。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无辜的一方很难得到赔偿。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离婚损害赔偿为什么难以取得证据

就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而言,大多数都是通过错误的一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来要求赔偿。关于家庭暴力,除了一些无辜当事人在事发时留下的视听资料(如照片、视频)外,大多数都不愿意让外人知道家里发生的“尴尬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大多数无辜当事人现在都需要收集证据,即使有证人在场,也因为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导致无辜当事人无法履行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而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的或者没有固定住所,因此,对于婚外同居的时间和地点,无罪方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

二、立法缺陷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们可以得到的理解是,离婚必须是上述四种违法行为造成的,可以无过错主张损害赔偿,过于狭隘,不全面。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难以认证,因为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足,过错方极力为其辩护,法官难以认定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从而使无过错方的许多损害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困难,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取证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不断完善,就必须不断完善,以达到客观公正,使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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