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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罪司法解释(法人将公司资金以他人名以理财是否犯罪)

admin6天前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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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股东挪用资金怎么处理
  2. 合伙人资金侵占的法律界定
  3. 国有企业资金打入私人卡上会造成什么后果
  4. 法人将公司资金以他人名以理财是否犯罪
  5. 什么叫套取国家资金
  6. 自有资金进行私人放贷算违法吗?
  7. 法院会调查股东是否抽逃资金吗?

股东挪用资金怎么处理

您好,我国《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分别为:

第一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及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均为10万元。其中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一)挪用资金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的;(三)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二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一)挪用资金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综上,股东挪用700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中的数额巨大的情况,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合伙人资金侵占的法律界定

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合伙企业财产经常受得侵犯,包括挪用和侵占,而以往对于合伙企业财产被侵占和挪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伙企业法就这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侵占和挪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侵犯财产罪中,进一步规定了对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侵害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合伙企业的的实施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刑法整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资金打入私人卡上会造成什么后果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人将公司资金以他人名以理财是否犯罪

法人将公司资金以他人名以理财构成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叫套取国家资金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自有资金进行私人放贷算违法吗?

私人放贷到底是不是违法犯罪活动?这个目前没有一个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但是确实有人因为私人放贷被判刑的。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内容规定,发放贷款属于比较典型的金融业务。未经许可面向公众发放贷款,属于典型的违法放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四川泸州之前就有过因为发放贷款被判刑的案例。

如(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泸州何有仁案,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面向不特定公众,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泸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

不过目前因为私人放贷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相对比较少,大多都是以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私人放贷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相对比较模糊的概念,到底合不合法之前一直没有一个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最直接的约束法律文件有两个。

第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这个法律文件也并没有说民间借贷是违法的,只对对民间借贷可能发生了一些纠纷,以及利率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第二个是2018年公安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但是这个通知打击的主要是职业放贷过程中,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高利转贷的问题,而对于职业放贷这一行并没有从刑事责任上进行新的规定。

之前有些民间借贷被判为违法犯罪,可能是因为向不特定人群发放贷款,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但是最近几年民间借贷跟非法经营罪已经有了明确的却分,个人放贷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私人放贷不违法,并不代表你可以随便房贷,因为没有获得资质的私人放贷业务室违规的。

2017年12月1日,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根据这个通知要求,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该通知规定,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同时这个通知还规定,已经获得放贷资质的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综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从这个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看,不管是集资,还是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只要以盈利为目的的,放贷行为都是不合规的。

当然《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这个只是一个监管文件,并不是法律条文,就说这个只是一个行业管理行为规范,但并不能认定私人放贷就一定是违法的。

所以,利用自有资金去放贷,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那就是合法的,但前提是你放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化利率36%,而且不能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进行催收,如果你因为客户逾期,采用一些违法手段进行催收那就是属于犯罪行为了。

法院会调查股东是否抽逃资金吗?

法院会调查股东是否抽逃资金吗?

不会。法院主要调查被执行名下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还是通过查控系统来确认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依法执行。没有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多数法院执行阶段的工作。

至于股东是否出资到位,是否存在出逃出资,以及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等情况,法院基本是不可能依职权调查,并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所以想要知道股东是否出资到位以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这个需要当事人自行调查。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第一个是要调取企业工商内档,将企业的章程、股东、出资情况等证据调取出来。这个相对简单,只要有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律师就能调取。第二个是资金走向,也就就是企业账户资金明细。这个要求会高点,需要有法院的调查令才能调取。这个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到开户银行调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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