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林权纠纷处理办法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林权纠纷处理办法的知识,包括林权证纠纷三种解决办法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林权争议处理依据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簿是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3)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
(4)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跨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作为处理依据。
(5)没有(1)至(4)点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材料(或协议)的,以最后生效的材料(协议)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①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②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决定;③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与凭证;④乡有林、村有林的土地改革清册或者林改清册;⑤土地改革时期林木林地收归国有的国有林清册或者林改清册。
(6)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处理依据。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
(7)行政界线勘定时,依法调整并达成协议的林木林地权属界线可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山界林权纠纷参照什么依据处理
山林纠纷属于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确权。当山林纠纷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作为当事人,应当向政府申请确权。对于确权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业纠纷要走什么步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
议)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活动。
第三条
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
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
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
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
作。
第五条
发生林权争议,
应当通过协商、
调解方式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可以申请行政调处;
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
大。
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林权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处人员
的业务技能,
可以公开聘请熟悉林木林地权属历史和现实情况、
具有相关法律知
识和实践经验、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林权争议调解员。
第八条
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
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
1981
年至
1983
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
定自留山、
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
证、
自留山证,
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
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第十条
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
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一)
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
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二)
1961
年至
1963
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
小队使用的时期,
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
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三)
国有单位设立时,
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
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林权证纠纷三种解决办法
林权证纠纷解决办法如下:
1、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按照《森林法》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2、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林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政府出面解决。在正式履行行政处理程序后,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先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由调处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3、林权争议的司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林权证作废条件有哪些
1、林权变更,如林权流转、争议调处、行政界线调整、承包合同变更、原承包人死亡、林地调换、林地继承、农村分家等,原证应予重新颁证;
2、原林权证颁发错误,应予注销;
3、林地灭失,如自然灾害、征占用等,应予注销。
林权证纠纷三种解决该找哪个部门
林权证纠纷按照规定,由作出该证的人民政府进行解决,该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仍然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权证纠纷林改办怎么处理
林权证纠纷解决办法如下:
1、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按照《森林法》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2、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林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政府出面解决。在正式履行行政处理程序后,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先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由调处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3、林权争议的司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林权证作废条件有哪些
1、林权变更,如林权流转、争议调处、行政界线调整、承包合同变更、原承包人死亡、林地调换、林地继承、农村分家等,原证应予重新颁证;
2、原林权证颁发错误,应予注销;
3、林地灭失,如自然灾害、征占用等,应予注销。
林地林权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书或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的专题报告,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协商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等原始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般均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由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结案,应当分别制作协议书、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林木、林地位置图。必要时,可以在林地设立永久性标志。
协议书和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还应由调解人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单位印章。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核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立卷归档,长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导致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实际支付的勘验费、鉴定费、文件资料工本费,由双方当事人按责任大小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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