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包括哪些情况,以及借款合同和借条有区别吗有哪些区别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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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的贷款合同有什么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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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过程中,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是比较重要的一环。那么,什么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包含哪些条款?
一、什么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合同是指购房者和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包含哪些条款?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并写明该房产是不是共有财产。
2.标的
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3.价款
明确付款时间。一般要在合同中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等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和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或下跌时如何处理等。
5.违约责任
写明哪些是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6.解决争议的方式
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
7.合同生效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及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8.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9.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10.附件
说明该合同有哪些附件及附件的效力等。
三、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1.卖方的主要义务
a.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说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标的是提供约定的房屋进行交易的行为,而标的物是所交易的房屋。即卖方有交付所交易的房屋的义务。
b.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方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卖方有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义务。
c.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
卖方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有权利瑕疵和物品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①权利瑕疵担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给买受人的标的物,负有保证买受人得到完全的所有权,不受第三人追夺的义务;而在违反该义务,使买受人受到损失时,出卖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保证买受人能得到不含瑕疵的完全所有权,使权利能在当事人之间顺利地转移,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②物的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担的义务。
2.买方的主要义务
a.依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支付房款。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房款。
b.受领标的物。
对于卖方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方应该及时受领。
c.对标的物有检查通知的义务。
买方在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照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
房屋买卖合同为交易顺利进行下去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阅读,没有疑问了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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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一般存款账户自正式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①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②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的方式一般存在三种情形:一是保证;二是抵押;三是质押。所谓担保人的责任,其实也就是保证人、抵押人与质押人在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的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时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依据担保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依据担保法第6条,保证担保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可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不能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追偿,只有在诉讼或仲裁后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执行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先诉抗辩权也存在例外情况,比方说,在发生债务人住所变更、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权利以及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中止诉讼程序的情形下,债权人就不受先诉抗辩权的约束。在连带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还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对保证期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但若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付清之类内容的,保证期间视为两年。特别应予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由于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保证期间并不从主债务期满之日起算,而是要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作出之日起算。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如在保证期限内没有主张或者在保证期限之后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依法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保证的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连带责任论。
4、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同一债权在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几种情形: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超过保证期限的;
(4)债务内容变更且已履行的。
7、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保证人不能代为实际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8、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10、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借款合同和借条有区别吗有哪些区别
谢邀。借款合同与借条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两者又有区别。
相同点
借款合同与借条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依据,既然签订借款合同、借条,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责任双方都已了解。
不同点
成立的方式不同:《合同法》里写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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