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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量刑跟法院判决一般能差多少(检察院量刑跟法院判的一样吗)

admin1周前1172

法院判的时候跟检察院量刑差多少,认罪认罚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是否一定会采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会和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在具结书上,不仅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所犯的

认罪认罚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是否一定会采纳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会和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在具结书上,不仅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同意了检察院给予他的量刑建议。那么针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能对于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那么第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失当。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的建议相差过大,过重或者过轻,都属于明显的不当。比如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能是5年有期徒刑,这种情况之下就属于明显不当。

第二种情况是被告人辩护律师对于量刑建议提出了异议,并且提出了相应的理由。在检察院的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都需要在认罪认罚拒绝书上签字确认。在这种情况之下,实践中到法院阶段再反悔的情况很少,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反悔的情况。比如一个案件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没有拿到被害人的谅解书,而到审判阶段拿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书,出现了新的量刑证据的情况,或者说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更换了自己的辩护人,新的律师对于原先律师签署的量刑建议,不予认可这种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于量刑建议提出了异议,并且提出了相应理由的。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于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如果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就可以采纳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法院仍然认为是失当的。那么法院就应当根据自己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认罪认罚案件一般适用速裁程序,但是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那么针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开庭之前或者当庭进行调整。对于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之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法院就没有必要再转换庭审程序,继续使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检察院量刑三年零六个月,这种情况法院会判多久

这实际涉及的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的约束力问题。

以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为标志,

第三次修正之前和修正之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的影响有巨大差别,几乎是180°的大转弯。

一、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之前的状况:法检总体和平共处

在刑诉法第三次修正之前,刑诉法、刑诉法解释,以及其他刑事诉讼类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应遵循何种原则或如何选择判断。也就是说,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何判断和取舍,是法院的量刑裁量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量刑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和刑事法官对量刑建议有很大的取舍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点像是"说说而已"。

实践中,直接产生两个现象

:一是检察院对量刑建议持消极态度。

检察院和出庭的公诉人多数时候是关心和重视定罪,并不重视提出量刑建议,甚至在很多案件中,公诉人干脆不提量刑建议。即使提了量刑建议,也是提出一个有较大的幅度的量刑建议(比如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检察院对于法院是否采纳其量刑建议,除了认为量刑明显畸轻畸重会抗诉外,对于其他情况,公诉人几乎不关心。

检察系统也没有关于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情况的考核。

检察院和公诉人自然也没有必要对量刑建议较真,没有必要增加自己的工作量,甚至自寻尴尬、自找没趣(因为如果公诉人提了量刑建议,没被法院采纳,公诉人也会没面的)。

第二个现象就是,

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比较低。

其中原因

,一是直接源自于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量刑建议的漠视。二是检察院作为指控方,会习惯性地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

如果检察院所提的量刑建议更轻,法院量刑更重的话,检察院和公诉人是会有压力的,会被质疑为放送犯罪的。所以,与其遭致放松犯罪的质疑,那还不如干脆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反正即使更重的量刑建议不被法院所采纳,对公诉人的绩效考核也没有影响。同时,基于控辩双方职责的差异(几乎有一种天然的矛盾和对立),在法庭审理时,辩方永远都是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基于对立面的控方会本然地提出相对更重的量刑意见。久而久之,

检察院自然而然就会倾向于“就重不就轻”的量刑建议。

如此,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可能性就不大。因为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更重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为法院判重了,是肯定会上诉的,何况对于被告人上诉是不加刑的。但是,被告人上诉率高的话,一是会增加法院和法官的工作量,二是一旦被改判,会影响一审法官的绩效考核的。所以,

一审刑事法官自然而然就会形成与检察院刚好相反的量刑习惯——“就轻不就重”。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采纳率较低的第三个原因,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偏差较大。

因为公诉人长期习惯性地不重视量刑建议,对量刑建议被采纳与否也不重视,那么,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很可能也不会投入较多精力去认真考量和权衡,由此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会有较大偏差,被法院采纳的概率也自然会低了。

总体而言,在这一阶段,由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没有法律约束力,检察系统也没有关于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率的考核,法院与检察院、刑事法官与公诉人在量刑的问题上可以实现“和平共处”,不管是作为单位,还是作为工作人员,都不会因量刑问题而产生较大的矛盾。

二、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之后的状况:法检从冲突到缓和

《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增加了认真认罚从宽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量刑具有巨大的约束力,即除了法定除外情形,只要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何谓”明显不当“?”一般“又是何意?均不明确,自然会造成法院和检察院对待量刑问题的争议和冲突。

真正激化法检两家的矛盾和冲突,始于最高检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的两项考评:

一是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率(基层检察院不低于90%);二是精准量刑建议被采纳率(一般要求不低于70%。所谓精准量刑,就是要精确到点,不能有刑种的选择和幅度的选择)。

一旦列入考核,并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检察院和检察官就不可能再像原先那样消极对待量刑了,而是会极力争取更高的认罪认罚适用率、更高的精准量刑建议被采纳率。也就意味着,检察官不可避免地要与法官的裁判权发生冲突,法检的冲突和矛盾也就不可避免。

法检针对量刑问题冲突的典型案例:2019年北京余京平交通肇事罪案。

余京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罪认罚了,一审也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理(一审判决书虽然没有明确讲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判决书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就证明了一审确实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那么,正常按照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该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缓刑建议,而是判处了二年的实刑。余京平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不但没有采纳检察院的缓刑建议,还在一审二年的基础上,加重到了三年六个月。

该案一案经曝光,引发了巨大的争论,吸引了太多的舆论,很多刑诉法学研究者发表了意见,大多是对法院做法的批评意见,认为法院存在诸多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情形(话又说回来了,学者们不探究冲突的更深层次的缘由,单纯就程序说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倒是各级法检的人都保持沉默了,因为法检的人自然明确其中的缘由,意气之争大过对诉讼程序之争,自然也不好说什么。

2019年,北京两级法检在余京平交通肇事案上的掐架,是法检两家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问题上冲突已久的集中爆发的表现。其他地方的法检,同样也存在冲突和矛盾,甚至比北京更为激烈,只不过其他地方法检在这个问题上的冲突和矛盾没有如此公开,不为圈外人所知晓。有些地方检察院甚至都不走正常的抗诉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下达了《纠正违法建议书》,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比抗诉严重多了。

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冲突后,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全国的地方法检,从省、市、县(区)的法检都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衔接和沟通机制,这才缓和了矛盾(虽然2019年10月,“两高三部”也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罚认罚的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是这个指导意见不但没有解决法检对量刑问题的矛盾,反而强化了检察院的“精准量刑建议权”。各地其实还是按照本地达成的不同的缓和方案在操作)。目前比较可行的缓和措施

:一是强化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说理和依据。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附带具体的理由和依据(这个书面材料只给法官看,不会出示给辩护人和被告人看),检察官参照法院已经实行了十多年的较为成熟的量刑规范化操作,对每个认罚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给出具体的起点刑、基准刑、调节刑、裁量刑等,这样细化后,方便法官评判量刑建议是否属于“明显不当”。即使存在争议,也知道具体的争议点在哪里,到底是起点刑不合理,还是基准刑、调节刑、裁量刑等不合理。这个措施,在实践中还是很有效的的办法。但是因为检察系统长期没有使用量刑规范化的经验,初期仍然还是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

第二个可行的举措,对于量刑稍微复杂,可能会产生的争议的案件,强化事先沟通机制。

检察官在与被告人达成认罪认罚合意,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先听取刑事庭办案法官的意见,先与刑事庭办案法官进行大致的沟通,消除较大的争议。

回到所提问题。从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来看,很可能是适用了认罪认罚程序,进而按照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那么,在实践中,该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概率极高。

法院的判决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重,是否上诉

2019年1月21日,《检察日报》第01版:要闻,报道了一起二审改判的认罪认罚案件。

一起醉驾案件,被告人蔡某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认定蔡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没有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没有采纳量刑建议,违反了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蔡某适用认罪认罚时,不存在刑诉法规定“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而且根据该案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改判蔡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最高法院2017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披露,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

2018年1月25日,广东省检察院官网中的《法制日报》:一年试点办理1.8万余件认罪认罚案94.46%量刑建议被采纳》披露,广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4.46%。

从上面的量刑建议采纳率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极高,但并非100%。法院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量刑情况,可以分为两种: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法院的判决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重,是否应该上诉?可以从上文提及的《检察日报》报道的这起二审改判案件中得到一个启示:

在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重的,被告人应该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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