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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罚款犯法吗怎么处理(公司私自对员工进行罚款合法吗)

admin6天前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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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可以随意对员工进行罚款

不可以对其罚款,因为企业无权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那企业可以怎么办呢?如: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

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其次,针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不同程度的违纪处罚措施,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迟到?分钟或者每月三次以内累计迟到?分钟者,给予书面警告等类似条款,直至可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对于违纪行为,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极具实际操作价值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管理。针对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小错,在整体考核中规定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的晋升、工资、奖励等。……

公司私自对员工进行罚款合法吗

严格上讲是不可以的。罚款属于公权利,公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只有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并且罚款时必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钱也是需要交到制定银行的,不是罚款人直接收取。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他与员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它当然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实践当中很多企业都规定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其实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进行追偿,但不是罚款。

工作中被单位罚款1000元,是否合法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

但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授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用人单位也并非行政法上的执法机关。换言之,用人单位依据用人单位内部规定针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并无法律依据,涉嫌违法。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部制度,只有在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通过后才能在单位内部产生约束效力,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援用内部处罚措施。如果劳动者认为罚款损害了自身相关权益,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1新民法典公司罚款合法嘛

如果是作为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则公司无权对员工罚款。法律规定,罚款是一项行政处罚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司则是营利法人的一种,不是行政机关,主体不适格。因此,公司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企业不能对员工实行罚款。虽然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享有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权利,但是该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出台的,具有浓烈的行政管理模式,已被废止。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的法律未赋予企业该项权利。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单位可以对违纪员工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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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有效地进行管理,一般都会在规章制度中,有对员工的一些不当行为给予罚款或扣款的规定,比如:有些公司规定,员工如有迟到、早退的,或者擅离岗位的,公司将给予罚款等处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的这种规定是合法的,而且,被认为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一部分。该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政企不分,所谓企业大都隶属于国有,对员工采取罚款、扣款的方式进行管理,其法理基础应来源于行政管理权,在行政管理中,“罚款”常常是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一种方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然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影响。

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对员工违纪可以进行罚款的相关规定。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由于这些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实施的诸如“罚款”等这一类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尽管规章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的“罚款”这一内容不合法,应当认定罚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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