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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的确定依据(违法数额认定标准)

admin1个月前524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多付义务。离婚时他们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对方要赔偿。”这是现行婚姻法确立的单独财产制度中的请求权。

索赔权是正确评价配偶一方家务或辅助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来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的工作,包括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务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省家庭开支,间接增加家庭财富。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对另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即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分离财产制,离婚时一方婚后不能分享另一方的财产,会忽略家务劳动的劳动价值。当一方配偶协助另一方工作时,被协助配偶创造的财富是由夫妻共同劳动创造的。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但不允许协助配偶分享被协助配偶创造的财富,完全无视协助配偶付出的劳动,则一方配偶将无偿占用另一方配偶的劳动。因此,它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用强制法平衡了夫妻双方的利益,弥补了分家财产制度的缺陷。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索赔的产生应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1)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对方。这是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已经同意实行分家财产制的夫妻。(2)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必须对家庭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是开始离婚经济补偿的原因和条件。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没有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义务,虽然夫妻双方都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但一方不能给予对方物质补偿。2索赔权是一种民事债权,在离婚时,多付义务的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在行使这一权利时,索赔人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请求权的行使时间以离婚时为限。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在离婚前或离婚后,也不能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多交义务一方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提起。离婚时不要求对方赔偿的,对方可以不赔偿。离婚后,请求权立即消灭。

(2)可以行使或放弃索赔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20010428]

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多支付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赔偿。

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

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应由双方先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在查明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和一方多付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确定。具体地

2付出少的一方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和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和购买的房地产,还包括隐性和无形的预期利益,如文凭、执照、职称和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仅要考虑支付较少债务的一方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还要考虑可以预期的无形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20010428]

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多支付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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