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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可以让外人进去发传单,名片的吗
本人从来没有这样做过。不过,偶尔会看见别人这样做。
1:传单肯定不能被大厅保安看见,自己进去,可以把传单传到企业的门口地上,或者敲门进去说明自己干什么的,问对方需不需要自己的一张名片。
2:去层楼看一下公司的名称,可以上网查询一下对方有没有公司网站,如果有,可以发一些邮件,效果应该不会好。
广东汕头一保安派物业传单引业主不满,被暴打致倒地哭喊,你怎么看
我也是做过小区保安的,我们这有句俗语叫:吃了妖魔的饭,就跟上妖魔了转。小区保安就是在物业讨口饭吃,你就必须要听物业公司的话,否则就卷铺盖走人。这保安派物业传单肯定是物业的意思,只不过他去完成罢了,业主根本没必要跟一小保安过不去,有话跟物业公司说去,打人肯定是错的,假如保安说了什么难听的话,你业主投诉到物业自有物业处理保安。
民法典关于搜身的规定
规定如下。
一。非法搜身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非法搜身的处罚
非法搜身的处罚:非法搜身触犯非法搜查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搜身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由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非法搜身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是本罪的核心。
(1)搜查的对象限于他人的身体或住宅。
(2)其次,搜查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2.非法搜查通常有三种情况:
(1)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员或达到其他目的而擅自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
(2)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擅自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
(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法律快车提醒您,至于行为人基于何种动机进行非法搜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什么叫贴单员
贴单员就是楼道里的贴传单的,联通我干过,苏州的。就是去联通营业厅拿好传单,按规定的小区去贴,有个偷懒的办法,不用全部贴的,不要挨家挨户,太多了。只要在电梯门口一贴,有几层楼就贴几层。很好干的,不要全部贴,否则你要累死的。活很好干。
你觉得发传单丢人吗
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对不对,大家可以讨论。
干什么工作,或者说干什么活,都不丢人,都是自食其力,都是用自己的工作或劳动来换取报酬的,这有啥丢人的!
别说发传单,就是收拾卫生的,打扫厕所的都不丢人,而且也是光荣的,是值得赞扬的,假如没有他们辛苦的工作,那我们可能就是垃圾遍地,蝇蚊乱飞,传染病漫延的。
不管你干什么工作或干什么活,只要你不违法那也都是可以的,但是也有一种人干的事不丢人,却是烦人的,他干那的那种事也是禁止的,也是违规的,但是依然还是有人干的,虽然始作俑者不是他们,但是他们也是有点助纣为孽的。那就是贴小广告的,你看看有的家门上,都密密麻麻的贴满了小广告,而且是一层一层的不断的在贴,大家说说,烦不烦人哪!可不可恨哪?
所以只要不违法,不违规,你干什么都不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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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身的法律规定
搜查实施主体一般必须是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工作人员),同时被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授权(出具搜查证),而且搜查的时候必须符合规范(如两人以上,女性必须由女性警察进行搜身等)。如果是超市保安之类的搜身肯定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从公法角度,非法搜查的行为人根据违法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本单位职工要求保安调看上下时间监控可以吗
1可以2因为保安是保障单位安全的重要人员,需要对进出单位的人员和物品进行监控,以确保单位的安全。调看上下时间监控能够更好地掌握进出单位人员的情况,提高保安工作效率和安全性。3当然,需要注意保障被监控人员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监控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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