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以及(b)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子女达成协议,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按照其约定处理,但父母协议抚养子女严重损害子女正常生活的除外。如果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他们会尊重他们的约定。
2.对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处理。
(1)两岁以下儿童。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亲生活: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的儿童不适合随其生活;(2)有抚养条件但无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2)2岁以上10岁以下儿童的待遇。对于两岁以上不满十岁的未成年妇女,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与她们生活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儿童生存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4)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宜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
(3)十岁以上儿童的待遇。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已经十岁以上,在发生抚养权纠纷时,父母一般会考虑孩子的意见。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在处理孩子与谁一起生活的问题时,应该考虑到孩子的个人意愿。然而,这并不是说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和谁一起生活。法院一般只有在父母双方都在争夺抚养权,且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会考虑孩子的个人意见。至于和哪个成年孩子住在一起的问题,会更多考虑他们的意见。
(4)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的儿童的待遇。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视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化。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处理。一般情况下,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还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去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