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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怎么取证的(离婚证据怎么取证出来)

admin6天前724

离婚时为了站在强势一方,往往会收集证据。毕竟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那么离婚的证据怎么收集呢?什么可以作证?需要注意什么?这些文章是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浏览。根据类型包括。书面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被广泛使用.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如何收集离婚证据以及收集离婚证据时需要注意什么,让我们和123律师一起看看。

一、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1)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被广泛使用。如证书、公证书、保证书、遗嘱、情书等。书证的问题如下。内容有瑕疵甚至严重瑕疵。在运用书证时,要注意书证与其他证据的链条,将需要证明的事实一起强化,这样证明力会增加,法院受理的概率也会增加。

(2)物证

由于物证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但由于纠纷涉及的物证不太多,当事人缺乏保全意识,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头发、照片、礼物等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和电影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机录音等。

1、证明材料直观。

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述,尤其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视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或录像材料中,当事人要推翻,必须再给出反证。这类证据的直观性和直观性更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类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采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让取证对象知道,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其中一方往往要谈半个小时以上,无法表达取证的内容。

3.证据收集时间的阶段。

一般只有在提起诉讼或者正式与对方讨论离婚之前,才能获得这样的证据。而且绝大多数的视听证据都是在对方身边收集的。这样的证据在对方有戒心的情况下很难获得。

4.秘密记录非法证据与秘密记录合法证据的混淆。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取决于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拍照就是侵权。但是如果在自己家里取证,就没有这个问题了。录音设备放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在第三个家,就没有合法性了。还有,两个人在第三客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亲密照片是不合法的,但是两个人在公共场所获得的亲密照片是合法的。

(4)证人证言

第一,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公开,不社会化。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某些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仅限于当事人的亲友,证人证言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关系密切。

第二,证言的内容往往是主观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伦理道德和不同的社会成长条件,所以每个证人对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理解都是不同的

第三,证词的内容往往不是来自个人的感知。由于夫妻生活的排他性,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内容的来源是一方,即当事人向证人报告。举报本身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种证据的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证据来加强。

(五)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困难,特别是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很多当事人希望在开庭后或开庭期间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当事人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二、收集离婚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凡是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法律材料,都可以提交法院作为证据。但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法院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变性和封闭闪存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此外,电子签名法还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认可。

但提交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要注意注明手机型号、收发时间、发件人手机号码等。最好由公证处公证。此外,短信还应该有其他证据的支持,这使得短信具有更强的证明效力。

根据程序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它不仅要求证据的形式合法,而且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日,最高法院认为“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录音是违法的。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记录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批复对禁止当事人通过偷拍取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其民事权益的保护。

2001年12月,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新的解释。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视听资料或者用视听资料核对过的复制件,有其他证据支持,并且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对方提出异议,但是没有可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是毫无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证据的有效性。”

《规定》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比1995年的批复更合理。然而,由于适用中的规定笼统模糊,同一案件中仍有不同意见。所以,这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书证,物证,甚至试听材料都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但是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注意在合法的渠道下收集证据。希望大家明白如何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收集和收集证据。

以上是123律师整理的知识谢谢阅读。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123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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