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撰写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中国方兴未艾。由于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姻合同的一部分,所以这种协议的缔结必须是合法的,这不仅表现在其形式上,而且包括在其内容上。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没有证据可以说。特别是在今天的民事审判中,证据的第一规则是谁主张谁提供证据。不管是哪一方,如果没有双方签字的书面文字,声称财产已经事先商定是站不住脚的。书面文字的形成可以由夫妻双方自己达成,也可以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不是法律上的必要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婚前财产协议的正式法律效力就不能被推翻。即使夫妻一方在缔结协议时提出协议是被迫的或被误解的,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那么法官就没有必要和可能性否认协议是真实和有效的。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同意的财产是指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它既可以是生存手段,也可以是生产手段,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它们必须属于两者,不属于它们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或涉及第三方所有权的财产除外。例如,如果双方都同意房子归其中一方所有,但父母双方都为房子付款,而且父母双方都认为部分财产属于他们,那么双方对财产的处置将是无效的,因为这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问题在法律上被称为消极财产,夫妻双方必须在财产协议生效前通知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只规定了夫妻双方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这是不合理的?
作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金婚”和“银婚”,另一方面,它可以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解决带来极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