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房屋未设立居住权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居住权的房子)

admin2周前1431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房屋未设立居住权是什么意思,以及什么是居住权的房子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事实居住权是什么
  2. 什么情况下才有居住权
  3. 怎么查看房子有没有设立居住权
  4. 不办房产证让住吗
  5. 什么是居住权的房子
  6.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何设立居住权
  7. 不在户口本上的人有居住权吗

事实居住权是什么

事实居住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就是说在一套空置房屋中住了很长时间,不知道产权人是谁,也没人来要回房子,连续住了几年或十几年,就形式了事实居住权。

事实居住权不等同于事实产权,它只建立在一个事实基础上的居住权,没有产权的事实作依托,实际就是长期非法占有,是不合法的。

什么情况下才有居住权

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才能拥有居住权。这是因为居住权不仅仅是一个个人的需求,需要考虑到法律和政策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居住权需要以下因素:拥有合法身份,具有合法的居所,没有犯罪记录等。此外,具体的居住权利益、具体权利的范围、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等都需要依据国家法律进行规定清楚。因此,尽管居住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法律条款下才能被保障。

怎么查看房子有没有设立居住权

1

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

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不办房产证让住吗

住应该可以,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房屋的用益物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也可以设立居住权,但居住权可能不受法律保护。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什么是居住权的房子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第四、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五、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第六、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

?

第七、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目前,在中国,对居住权中是否包含租赁权,学者们意见还有纷争。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何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颁布,要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应该是小产权房,就是没有个人产权的房子,产权归村集体土地,所以说如果要确立居住权就必须得和村委会签协议

不在户口本上的人有居住权吗

答没有户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取居住权。《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房屋未设立居住权是什么意思和什么是居住权的房子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本文链接:http://flzx.12364.com/flzx/f449328de879dc47.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