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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全文(商标法司法解释)

admin1周前1108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商标法全文的一些知识点,和商标法司法解释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商标法司法解释
  2. 新商标法全文

商标法司法解释

商标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商标在现代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得到广泛地使用。商标的基本定义为,它是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者说,商标是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中的一种特定的标记,消费者通过这种标记,识别或者确认该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

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二是保护商标专用权,这也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这种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正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商标法立法的第三个目的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这是商标立法的又一个重要目的。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按照商标法在总则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对与我国商标管理有关的几项体制所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皆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机构,但这两个机构又与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一般机构不同,这两个机构是法定设立的机构,有法定的名称、法定的职能、法定的地位。

二、全国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这就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体制,由商标局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或者说,商标局是全国统一办理商标注册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

三、商标的管理工作。在商标法总则中规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管理工作。

四、商标争议处理。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一、关于注册商标的法律界定。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加以区别的标志,在市场上被广泛地使用,一些在市场上从事商事活动的单位、个人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是来自于自己的。

二、关于注册商标分类.这里所指的注册商标分类,是由于在注册商标中,因为商标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不同,而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使用对象是商品还是服务项目的不同,而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分;又比如根据商标的使用目的的差别,又可将一部分商标区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注册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首先是在商标法上明确了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这是产生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商标法确定了这项权利的归属,也就是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四、关于集体商标的法律界定.这在商标法的条文中已有明确规定,主要特点为: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属于一个集体,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

五、关于证明商标的法律界定。证明商标又被称为保证商标,它的作用由商标法做出限定,就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这两种商标与其他商标有共同性,因此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规定对其是适用的,但是在注册与管理方面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新商标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商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误导公众;

(四)不得与已经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五)不得含有欺诈性或者欺骗性的内容。

第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商标注册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第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商标注册。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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