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们:
张,已婚,与叶同居已久。在社会、家庭和舆论的压力下,张一次性补助叶8万元生活费后,双方签署协议解除关系。叶收到8万,开了收据。去年12月,张在一次事故中丧生。张的妻子刘发现协议和收据后,认为叶无合法依据取得8万元,要求叶返还。刘能不能要求叶返还赔偿金?山东宋程读者:
从信中得知,作为张的合法妻子,要求“第三者”叶返还赔偿金。首先,“第三人”叶某侵犯了其合法妻子刘的合法权益。夫妻的权利是以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即按照一定的个人关系所享有的权利。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3条,”.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刘和张因婚姻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人都有不作为的义务。因此,叶与张同居已构成对刘与张婚姻关系的侵害。
其次,叶与“第三人”张订立的金钱给付协议是违反社会公德、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张支付给“第三人”叶的8万元,也是基于双方并非生活在正当关系中。虽然这是张的自愿行为,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种在解除双方正当关系的前提下订立的金钱给付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叶茂向张收购8万元属于侵权行为,叶茂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主要民事责任方式,也谋应将根据协议取得的8万元返还给张的妻子刘。(钟瑞平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