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离婚赔偿程序。因此,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行政离婚,如果双方已经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双方不能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或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3.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第一审被告未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模式应同时采用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官裁决。离婚精神损害责任的形式也可以适用于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费。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