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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继承权的原则都有什么意思(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口诀)

admin3个月前605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保护继承权的原则都有什么意思的一些知识点,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口诀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祖房继承规定及原则
  2.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3.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口诀
  4. 请问继承法中的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有哪些
  5. 司法保护是什么
  6. 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有哪些
  7. 中国亲属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

祖房继承规定及原则

祖房一般是指老辈遗留下来的房产,子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办理继承和过户。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说说祖房继承规定及原则。

祖宅继承最新政策如下: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5101以上至1000部分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8001以上至10000部分0.210000以上部分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如果双方申报的房屋价值符合市场价的,一般可以免掉评估费用、而且公证费用如果只公证签名的,仅需要数百元,这样费用就大大的节省了。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口诀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5、公民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得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女子与男子有平等得继承权;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得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得继承权;

在继承人得范围和法定继承得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

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得代位继承权;

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女,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得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得合法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1、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2、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分额。

3、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子女的利益。

5、公民可以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抚养协议。

6、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产的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互相谅解、团结和睦的原则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继承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财产。

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司考:继承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表现?)

1、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

3、在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下,抚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抚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抚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遗产。

5、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交纳的税款。

6、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请问继承法中的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有哪些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法》第9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

1、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

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

2、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中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4、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人,同样适用于母系。

5、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女子都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立遗嘱人既可以指定男性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女性继承人。(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双方无合法婚姻关系而出生的子女。

依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子女,有着平等的继承权。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危害、歧视非婚生子女,不得以其为“非婚生”而限制其继承权。

(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虽是基于收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如同亲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一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代位继承中,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与亲生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一样地享有代位继承权。

(四)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依《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享有继承权;同样的,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也有继承权,这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

(五)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依《继承法》规定,凡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尊卑、男女、长幼,有平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司法保护是什么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5.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6.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7.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8.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10.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1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

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有哪些

法律分析:六大保护是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六十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国亲属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

希望对你有帮助:我国《宪法》第13条中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讲到立法的宗旨时指出,“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法律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在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予以救济,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因此,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表现以下方面: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第三,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第四,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五,公民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得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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