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证明继承人依法放弃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活动。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自愿放弃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明确意思表示。
1、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申请。
2.继承权放弃公证申请书。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权利。所以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必须由继承人本人进行,不允许有代理人。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以派公证员到遗嘱人居住地进行公证。
3.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放弃继承权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可以由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根据规定,公证处应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以及将产生的影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公证处应当将上述信息记录在公证笔录中,由当事人核对签字。
4.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回顾及注意事项。
对于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一)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真正享有继承权;
(二)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以胁迫、欺诈等方式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
(三)被继承人死亡日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身份真实,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自公证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