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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尽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吗父母(没尽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吗父子)

admin2个月前686

[案例]

王和他的前妻有两个孩子,王亮和王勇。1986年,王与李登记结婚,并与王亮的儿子王某某同居。2003年12月8日,王因病去世。王生前主要靠王树友扶持。1988年,王与李建造了一栋面积约200平方米的两层砖木结构房屋,王与李共同向交存遗产共计4.64万元。在继承过程中,王与梁、王勇、王与李因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上诉。

[分歧]

履行赡养义务的孙子女有继承权吗?

第一种意见是,王某某有继承王房产的权利。究其原因,是因为王树友长期与王、李生活在一起,已经尽到了支持王的主要职责。他应被视为第一继承人,享有与王亮、王勇同等的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树友对王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原因是王树友是王的孙子,直系后裔,不能算一阶继承人。

第三种意见是,王某某可以得到王房产的适当份额。究其原因,是因为王树友长期与王、李生活在一起,尽到了他赡养王的主要职责,所以他是一个可以分享遗产的人。

[管理分析]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主要如下:第10条规定:“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其公公、婆婆已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继承人。”在本案中,王悠悠不存在代位继承,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将王熙有视为第一继承人没有法律依据。虽然王树友是王的直系后裔,但却以王树友的父亲仍然健在为由,无视王树友赡养王的义务,剥夺王树友的继承权,这与《继承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不符。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人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配适当的继承。”该条承认非继承人有权自行决定继承遗产。可以继承的人是指除了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不允许参加继承的人,即可以是非法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不能参加继承的人。能得到遗产的人有两种;一是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依靠被继承人赡养的人,二是赡养或者扶养被继承人多于继承人的人。王Xyou属于第二种可以分享遗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三十条规定:“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帮助的,视为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王和李从小一起生活。王死之前,王树友已经尽了生王的义务,所以应该认为王树友是尽了更多的义务来支持王。《若干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者已经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有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配遗产。”这两条旨在保护那些可以分享遗产的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对我国依法养老传统美德的肯定。我们要大力宣传王树友的行为,给王树友适当的遗产份额。吉水县人民法院刘思根

123律师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123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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