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在现代社会频繁发生,不仅伤害夫妻感情,也给孩子造成很大伤害。为了减轻无辜者的痛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同居并导致离婚的,无罪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证明并且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视听资料确凿的,或者用视听资料核实无误的副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又没有相反证据可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案件简介]:
王* *在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张* *。1999年5月,他们领了结婚证,并在同年10月1日举行了婚礼。婚后,王* *和张* *一起去了北京工作。王* *因怀孕于2001年5月回到河北老家,张* *仍在北京工作。2002年8月,王XX从老家了解到,张XX在北京和别人同居。王* *到达北京后,联系了张* *的房东,通过录音获得了王* *与他人同居近一年的证据。就此,王* *提起诉讼,请求裁定解除与张* *的婚姻关系,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王* *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
夫妻之间要忠贞,互相尊重。张* *与他人同居近一年,未能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最低义务。国家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因为张* *毅然离婚,他决定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张* *每月支付260元抚养费,王* *每月支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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