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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法定事由(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admin1周前729

法律的各种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对此12364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变更监护权法定事由,监护权终止的情形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律师解答:

可依法变更监护人权利的情形:法定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列情况及监护人权利的终止: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经成年,被监护的精神病人已经康复,监护人已经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相关个人和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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