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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有资格分家产吗(外嫁女有分宅基地的权力吗)

admin7天前914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嫁出去的女儿有资格分家产吗和外嫁女有分宅基地的权力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嫁出去的女儿有资格分家产吗以及外嫁女有分宅基地的权力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嫁出去的女儿,有义务赡养父母吗
  2. 为什么越来越多女性要分父母家产
  3. 农村出嫁女分不到家产,彩礼是不是应该归出嫁女得父母应该给吧
  4. 外嫁女有分宅基地的权力吗
  5. 嫁出去的闺女有资格分娘家的财产吗
  6. 农村已出嫁的女儿,有获得拆迁款,父母遗产部分分配的权利吗

嫁出去的女儿,有义务赡养父母吗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法律的基本规定

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我国有几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规定,具体是:

1、2017年通过、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很明显,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抚养和赡养关系也是相互的,强制性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是侧重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其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其第十五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同时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很明显,赡养人即包括儿子,也包括女儿,在履行赡养义务时,法律责任也是平等的,这种义务也是强制性的,不得拒绝履行;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儿子的配偶——即:儿媳妇——和女儿的配偶——即:女婿——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以放弃继承权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父母如果离婚,也不影响儿女承担的赡养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中共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则是从老年人去世后其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角度,规定老年人的遗产的基本准则。

其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明确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很清楚,这里也没有对继承人是儿子和女儿做出任何区分,也就是说:儿子和女儿应该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则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角度,规定了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养子、养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和亲生儿子、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更进一步说:亲生儿女与收养的儿女之间法律地位平等,都对父母负有相同的、平等的赡养义务。

二、出嫁的女儿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吗?

综上所述:无法是亲生儿女,还是收养的儿女,都是法律上地位完全平等的儿女;法律上也不区分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完全平等地负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都是法律规定,毫无疑问,都应该得到严格遵守并切实地履行好身为儿女的法定义务,给父母一个尽可能好的夕阳生活。

应该指出的是: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整整三十多年的情况下,我国己经有大量的独生儿子,也有大量的独生女儿,父母亲己经上了年纪,这些人如何给父母养老,其实己经是一个严竣的社会问题。对于夫妇都是独生子女的小家庭来说,经济负担、照料护理责任都更为沉重。

更令人扼腕叹息是:还有少数独生子女因各种原因己经去世,这就是所谓的失独家庭,只留下老无所依的父母,虽然现在有失独家庭补助,但亲情的缺失,是任何手段都无法补偿的。

另一方面,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观念所形成的父母区别对待儿子和女儿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表现为:儿子是父母财产的继承人,女儿的继承权被父母违法剥夺;有些儿子不能很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却一味要求女儿尽可能扩大赡养义务,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

还有,独生子女成年后去外地工作,很现实地又造成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到位。时不时出现的典型案例,无情地冲击着国人的道德底线。

回到题主的问题,出嫁的女儿,肯定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并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对于有兄弟姐妹几个人的赡养人来说,只需互谅互让,平等地协商、交流、沟通,有钱的出钱,在家的善尽生活照料、精神上抚慰的责任即可。对于独生子女来说,当然只能自己想办法了。

只有当儿女们没有赡养能力时,就可以提出申请,将老年人纳入社会救助——即:特困人员供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所谓的“没有赡养能力”,最基本的特征是赡养人为特困人员、低保户。这方面的政策体系是完备的,执行上也是比较得力的。

为什么越来越多女性要分父母家产

这个父母说了算,作为女儿不要去争,争也争不到,直落的自己不是人,导致兄妹反目,家庭不和,甚至一辈子不相往来,何必呢?大部分父母还是传统观念,家产传子不传女,因为女儿出嫁以后就是别人家的人了,生育的孩子,也是人家的人,姓的是人家的姓,传的是人家的宗。女人现在虽然社会地位提高了,但是在父母的心里,能顶起门户的是儿子,家族的延续,繁荣是儿子,至于养老,看病,丧葬其花费,都是儿子的义务,女儿只负责伺候和探望就行了,女儿出钱都是自愿的。这是我们这里的规矩,其实是平等的,女方婆家的女儿也是这样。在城市里,如果父母养老的一切费用都是平摊,当然毫无疑问,遗产也应该平分。但这也是由父母决定的。作为孩子,不管儿子女儿,还是不争的好。穷富不在过那点遗产,还得靠自己去努力奋斗才能发家致富。

农村出嫁女分不到家产,彩礼是不是应该归出嫁女得父母应该给吧

感谢邀请:

世事无绝对,每个地方的风俗不一样,每个家庭的情况也不一样,每个父母的做法更不会相同,你的这个问题,100个回答,很可能有99个答案,但哪一个适合你们自己,那就好好的分析你们自己的情况。

在农村女儿就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这种现象很多,反正我们老家是这样的,我几个姐姐哪个也没分到啥,家穷也没啥可分的,至于嫁妆也少的可怜,但也大都是跟时代走的。

在农村父辈门大都是农民,除了宅基地和几间破房子,别的真没啥值钱的,就算是那些自留地还能分到些补贴款,可那点钱谁还在乎,我还未结婚,我就从未像我哥要过,在说父母老了,也不当家了,你去跟哥嫂张口要这点钱,也不合适啊。

当然像有些地方,可能有高昂的拆迁款啥的,这就不好说了,那就看各个地方,各个家庭了,怎么做都无可厚非,因为女儿的户口已经牵走了,分不分得到家产那也得视情况而定,没有绝对和必须。

至于彩礼那是男方赠送女儿的,这个理应给女儿带走,至少我们那是,当然也根据当地的风俗和家庭情况,如果家里穷的哥哥弟弟,都没钱娶媳妇,那父母就是留下来也无可厚非,因为父母的做法也是人之常情。

哪个孩子困难就帮助哪个,这能理解,不用想不开,也不要因为这点东西就跟兄弟们生分了,那以后走娘家多不好看。

人的一生中贫穷于否,绝对不是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眼光要长远一点,心胸放宽一些,不是自己的不要那么在乎,该给你少不了,不该给你的,争也白争,最后还会闹的不愉快,都是一家人,肉烂了还在锅里,关起门还是一家人亲,谁有钱都好,谁发财都好,做一个善解人意的小姑子,哥嫂都会喜欢你。

外嫁女有分宅基地的权力吗

笔者有乡镇从事过几年的村建国土工作,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也是工作内容之一,特来作答。本答复的核心观点是:

外嫁女若户口未迁出,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只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当然有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福利,只要当事人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谁也不能剥夺其应享受的权利。

一、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依然是娘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各有各的解读,各有各的想法,其实很简单,没那么复杂,一出生户口就在,且是农村户口的,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那还有谁才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外嫁女,不管其嫁到何方,离老家有多远,只要其户口未迁出,不论是谁认定,也不论怎样认定,做为一出生就是该农村经济组织且是农村户口的,必定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既然户口不迁出依然是娘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然也有权利享受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利,当然也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二、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申请宅基地须符合的条件

依然是两条,一必须是农村户口,二必须t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下面,就简要说说“一户一宅”要求的问题。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要申请宅基地建房,总的说来,应符合三种情况之一就可申请:

与父母分户后无产权农房;

与父母分户后现有产权农房宅基地面积不达标的;

拆除其现有产权农房进行新建的(即拆旧建新)。

而实际的情况中,以后两种的情况较多,随着人子女的出生,原有产权农房宅基地面积未达到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申请邻近的宅基地进行补足;进行迁建,拆除现有农房,另行选址重新建房的。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嫁出去的闺女有资格分娘家的财产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没有什么好疑问的,女儿和儿子一样,具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力,是没有厚此薄彼之分的。但是,这个问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父母财产的分配安排,如果是父母去世,没有留下财产分配方案,在遗嘱当中也没有明确财产归属,那么子女对财产安排享有同权同利,人人均分。

但是,娘家的财产是属于父母所有,如何分配是他们的权力,所以关键还要看父母的意思,要是他们在分配方案当中明确提出,将所有的财产赠予某位子女,那么其它子女是没有权力来争的,哪怕是父母把财产送给一只狗,其它子女也是干瞪眼。财产继承只看当事人的意愿,而不看你是什么关系。

从我们传统的习俗来讲,在很多地方,嫁出去的女儿一般很少参与娘家的财产分配,而且在养老的安排当中,也不会要求女儿养老,比如承担父母的日常生活、看病治病等费用时,均由儿子负担,女儿愿意出就出,不愿意出也行,没有强制要求。老不用你养,家里的财产也不要惦记。但是在现实当中,现在似乎变了,很多女儿养老比儿子还尽心,既出钱还出力,虽然有些女儿也开始要求平均分配娘家财产,但大多数还是我养我的老,财产不掺合,这其实对有些女儿来讲是不太公平的。

农村已出嫁的女儿,有获得拆迁款,父母遗产部分分配的权利吗

农村已出嫁的女儿有权利获得父母遗产的权利。对于拆迁款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女儿的户口在哪里是关键,如果女儿出嫁后没有迁户口,那娘家的拆迁款当然也有女儿的分,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去了,就没有女儿的拆迁款了,但是对于父母的拆迁款如果父母去世后,这个款就是遗产了,当然有获得的权利。

女儿有权利获得这些款项,这是无容置疑的,可是如果款项不大,女儿的经济状况很好,有的女儿们就自动放弃了她们的权利了。这是另一种选择了。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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