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定利率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收入、继承或捐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它还包括婚前购买的财产;
(二)退伍军人回乡医疗费用和生产补贴,以及婚后短期同居军人的复员费和转让费;
(3)离婚时夫妻使用的服装、生活用品和职业用品。当然,除了贵重物品;
(四)婚后获得的与离婚时的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包括双方认可为个人财产的法律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
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判断其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是获得财产权的时间是在婚前。
如果财产权是婚前取得的,但财产实际上是婚后占有的,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例如,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前接受遗产,遗产将在婚后分割。虽然财产实际上是在婚后获得的,但其所有权是在婚前获得的,因此应被视为婚前一方的财产。
2.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前属于一方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8年后的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以及4年后的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并经过一定时间,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符合婚后共同收益制原则和所有权取得理论,有超越司法解释管辖的嫌疑。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采用这种做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由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损害、消耗或丧失。如果离婚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赔偿,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