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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案例分析(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案例吗)

admin3个月前915

2005年底,潍坊有一对老年夫妇。丈夫临死前立了一份亲笔遗嘱。主要内容包括:“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事情,剩下的钱由两个儿子平分。房子已经买了,户主是他自己。我老婆只有权住这房子,可以一直住到死。长子终于继承了房子……”遗嘱中没有涉及他妻子纪的遗产份额。妻子死后,他越想越不对,要求儿子协商新的房产时也没有达成协议,纪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房子判给他,并依法将自己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归所有。在法庭上,这位母亲和她的两个儿子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纪怀疑遗嘱是假的;儿子辩称,结婚37年,母亲没有工资补贴家用,现在所有积蓄都归父亲所有。然而,原被告和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完全证明他们的主张。经详细审查,法院认定,原告和被继承人的居住房屋,以及其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有的,双方未就财产问题作出事先约定,应当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1 .房屋产权一半归纪,另一半归长子;2.被继承人名下的定金一半归母亲,另一半由两个儿子扣除长子支付的丧葬费后平分;3.家中一半家用电器等物品归纪,另一半由两个儿子平分。

点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将遗嘱作为分割家庭财产的重要依据,一般没有争议。即使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将遗嘱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书证。通过确认遗嘱是否有效,依法进行审判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在临终前留下遗嘱,但遗嘱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本案遗嘱的内容明显侵犯了冀、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此该部分内容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完全按照遗嘱前往分割索要财产,而是查明这对老夫妇既无婚前财产,也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一方所有,其他财产不得归夫妻一方所有,并认定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判决的形式依法将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一半给了原告。这个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遗嘱应满足四个条件:第一,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遗嘱能力。第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就是说,遗嘱所表达的内容要求与遗嘱人内心对财产处分及相关事务的想法相一致。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遗嘱与现行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规定的程序)相冲突,或者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遗嘱无效。遗嘱内容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按照有效部分,财产为分割。第四,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以公证遗嘱、自拟遗嘱、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之一立遗嘱。否则,即使内容合法,遗嘱也会因其形式非法而无效。本案中的遗嘱是部分无效的遗嘱。在该遗嘱中,遗嘱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的支配权,另一半的家庭财产依法应归纪所有。对于纪的这份财产,丈夫在遗嘱中无权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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