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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案例(什么是表见代理可以用案例解释一下吗)

admin3个月前501

大家好,关于表见代理案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什么是表见代理可以用案例解释一下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表见代理须本人存在过失是什么意思
  2. 有法律背景的人与他人签订表见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3. 夫妻是否互为对方的委托代理人
  4. 身份证放在代理点帮忙抢票会有危险吗
  5. 什么是表见代理可以用案例解释一下吗
  6. 表见代理的行为认定是如何的
  7. 表见代理概念是什么

表见代理须本人存在过失是什么意思

首先,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本人”指“被代理人”。

其次,“本人存在过失”是指,被代理人存在某些失误的地方,使表见代理人装扮成为他的代理人,进行活动。因为“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不同的。“表见代理”的特别之处是,交易第三人必须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真实的代理人;而实际上那个人是没权的。所以,表见代理人能拿出依据,骗得第三人信任的话,被代理人肯定是存在过失的。

有法律背景的人与他人签订表见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规定就是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是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无权代理,是指为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至于该无权代理人是否曾经拥有代理权在所不问,只要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即可。二是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这主要是指具有外表授权的假象,即代理行为外在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实践中行为人担任被代理人单位的管理职务或者与被代理人具有特殊的关系,或者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书或者其他表明其具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等,通常被认为是构成外表授权。三是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四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要求相对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具体为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主观上对此过失。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却与其成立法律行为,那就不符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表见代理。

夫妻是否互为对方的委托代理人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签名的,夫妻一方代签属无效行为。

一、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代签,但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特殊情形下,夫妻之间没有委托的代签行为,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没有委托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夫妻一方代另一方签字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购房人通常情况下难以得知签字一方是否故意损害另外一方的权利,同时由于房产的价值较大,认定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的权限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因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该种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身份证放在代理点帮忙抢票会有危险吗

危险,现在很多贷款,包括密码,账号都可以通过身份证找回

什么是表见代理可以用案例解释一下吗

比如你是我公司的采购经理,但是有一天你离职了。不久你又蒙着你以前的公司和你以前的客户签了一个采购协议,这就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前提是对方是善意的,并且有理由相信你能代表这个公司做出一些决定。这个采购协议是有效的,损失由公司承担,公司再找你麻烦。

表见代理的行为认定是如何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概念是什么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关于表见代理案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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