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离婚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事情。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很多孩子的监护人从原来的两个变成了一个,监护权也开始发生变化。让我们来看看123律师123律师网的抚养权的执行难怎么办的相关内容。
一、抚养权的执行难怎么办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以另一方拒绝放弃由其抚养的子女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受理,各地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对子女的监护是个人性质的,不具备执行的内容,法院不应受理这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的另一部分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对象是行为,因此此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后者。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都要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权利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会否定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法律效力,使判决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让不自愿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损害法律尊严。因此,从一开始就不受理这种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其次,申请强制执行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不能视为强制执行子女的身体,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将子女交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这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法院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没有将子女交给申请人而导致的。根据第《婚姻法》号法律第48条:“拒绝执行有关赡养、扶养、赡养费、分割,财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决的人。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责协助实施”。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简单地将孩子强行带走交给申请人这样的情况。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仅限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应通过法律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是直接对子女执行。最后,为了保证法院判决文书的严肃性和强制力,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在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告知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后果,积极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和解的方式尽可能结案。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将子女移交申请人抚养的,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要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意愿的未成年人,要充分尊重他们的选择。经查证不是被申请人拒绝将子女交给申请人抚养,而是子女不愿与申请人共同生活或者其他原因,法院可以决定终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二、抚养权变更原则
1、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可以与父母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扶养条件,扶养义务未履行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可以给予许可。
3.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亲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爷爷奶奶单独生活多年,爷爷奶奶要求并能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则可视为子女与父母同住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其父亲或母亲有争议,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可以给予许可。
7.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许可。
三、变更抚养
条件
离婚后的任何时候,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5.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要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以上是123律师123律师网带给抚养权的执行难怎么办的全部内容。监护权的变更必然会影响离婚,所以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如果你有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123律师,的相关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