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写离婚协议书,女方怎样写离婚协议书,简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问题签订的协议。离婚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什么样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涉及哪些条款无效?以下是
简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问题签订的协议。离婚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什么样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涉及哪些条款无效?以下是Finding Law Network编辑整理的关于离婚协议如何有效的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一、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采用登记要件与诉讼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离婚,夫妻婚姻关系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的离婚意向可能会随着时间、环境、对方的言行、自我意识等因素而变化。所以一方签完离婚协议回去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离婚协议中婚姻双方表示的“同意离婚”的意思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证明夫妻之间发生重大裂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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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前提是离婚时,双方应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达成条件是离婚。但《分割离婚财产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与一般意义上所附的生效条件不同,因为它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意离婚,任何一方都可以决定是否成功,单方面使《分割财产协议》不具有约束力,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应当将该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应当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判决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双方因离婚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指的是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而且离婚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但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规定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最高司法机关有条件地确认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条款的效力,即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相关知识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1、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个人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不能以书面合同来约束,即法律不会干预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含义的反复变更,但当事人一旦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会确认离婚事实。但如果只有双方书面同意共同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不赋予对方强制执行的权利,也不赋予法院强制承认的权利。
2、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根据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和心理状态,在离婚协议中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当然,虽然离婚协议尚未生效,但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其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判决的重要参考。所以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效力。
3、 《合同法》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 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些当事人的离婚过程痛苦而漫长。在反复戏剧性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两个甚至几个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按照最后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向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效力应该最强,除非当事人在以后另有约定。现在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民政局登记前产生的离婚协议自然具备生效条件。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协议,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为准;如果不涉及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且之前的离婚协议有详细的、可操作性的描述,应该说协议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不涉及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且之前的离婚协议有矛盾的,以上次离婚协议中的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