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吗为什么)

admin1周前782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以及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吗为什么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经过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如何确定被告?
  2.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吗为什么
  3. 行政机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诉讼中,负责举证责任的主要是
  5. 行政诉讼中执法人员被起诉,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那原告所要求的赔偿由谁来承担
  6. 什么是原告资格转移
  7. 行政诉讼对二审判决,原告不服怎么办哪种申诉最有效

经过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如何确定被告?

正确选择被告主体是行政诉讼的关键问题,毕竟民告官本身都有难度,再不专业点,诉讼进程会难上加难,

行政诉讼法和其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1,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理告谁?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

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便于我们整体把握

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

2,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告谁?

第一百三十四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如果能够帮到你,点个赞呗[捂脸][捂脸][捂脸]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吗为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是行政机关,而且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原告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一般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因此为了保证权利义务的平衡,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行政法只管“民告官”。

行政机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以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不是官告民。

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上看,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然后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

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内部的行政行为,争议应该是通过内部机制加以解决,否则违背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各个机关的相约配置。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负责举证责任的主要是

法官一定要原告举证,但是一定不认。证据确凿又怎样?打不赢是事实,法院的啥钱都是政府出。

行政诉讼中执法人员被起诉,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那原告所要求的赔偿由谁来承担

行政诉讼中,不能起诉执法人员个人。只能起诉行政执法单位。

如果有损失,应当由执法单位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什么是原告资格转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哪些?(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复存在。

(2)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即仍在法定起诉期限以内。

(3)原合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没有这种关系也不发生资格转移。

这个特定利害关系,对自然人来说就是彼此间存在近亲属法律关系;对法人组织来说就是权利承受关系,目p被转移主体与承受者之间在实体权利义务上存在着承受与被承受关系。

行政诉讼对二审判决,原告不服怎么办哪种申诉最有效

二审是终审了。二审的判决就是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不服第三种的,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于再审,是对申诉进行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本文链接:http://flzx.12364.com/flzx/db6702f8d7a79703.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