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强和王芳是一对。2003年5月,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超过49万元的房子,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由张强支付,他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30多万元的组合贷款。2004年,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张强、王芳的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房子交付后,张强出资装修了房子。然而,在那之后,双方在一些小事上发生了争执,他们的感情破裂了。分手后,两人多次未能就他们一起购买的婚房进行谈判和交易。王芳随后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根据房屋权利被共同分享的事实来分割有争议的房屋。分割方案是,该房屋归张强所有,张强必须按现在的平均价格,即65万元,支付一半。审判期间,张强不同意分科争房子。他认为最初买房子是为了结婚,首付和契税都是他自己付的。购买时,王芳提议成为共同购买者,他同意双方应成为夫妻的前提。但是现在双方的关系已经结束,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来看,王芳都不能享有房子的权利。
分析:
经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进行登记。房子的主人是张强和王芳,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应认定该房屋为张强和王芳共同所有。共有人享有权利并承担共同义务。因此。原告分割争议房屋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本案中,购房款(含贷款)由被告支付,被告出资装修,故原告王芳未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分割时应适当考虑双方应得的份额,因此原告王芳要求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分割房屋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裁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被告张强,被告张强应向原告王芳支付7万元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