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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制度机制)

admin1个月前692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一些知识点,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制度机制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防止干预司法三项规定重点内容
  2.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制度机制
  3. 防治和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
  4.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文
  5.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
  6.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重要吗
  7. 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防止干预司法三项规定重点内容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掮客。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制度机制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的制度机制

防治和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文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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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

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重要吗

当然重要,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对于司法人员两次以上不报告的,给予纪律处分。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根源就是检察人员的工作素养和法律职业伦理不高,职业道德不强,没有对中央《三个规定》的方面的精神和内涵进行领会,没有把理论和自己的工作实践相统一,从而导致了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出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第二条检察文员、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及时填写《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密封后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填报件数,无需报告填报的具体内容。

“零报告”的,记录报告人在《记录表》上填写“无此类情况”,交所在部门留存备查。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制度机制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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