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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内蒙古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admin1周前868

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2022年是多少?

一、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耕地(水浇地)67860元/亩,林地56820元/亩,草地36500元/亩。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的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其中1倍为土地改造补偿费);临时占用沙柳地、柠条地、天然草地等地类一年按永久征地标准的15%补偿,占用二年按永久性征地标准的20%补偿。土地补偿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依法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将补偿安置标准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在征地补偿上面执行的标准也有比较大的差异。根据内蒙古最新政策,征收补偿标准因土地类别而划分,其中耕地是每亩地67860元。而草地的话则是36500元。征地部门支付补偿款是根据村民手中持有土地证上的面积,没有证就不能证实土地合法性,就不能拿到补偿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拆迁房屋,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改变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期限;确需改变的,须经批准。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拆迁房屋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五)房屋拆迁计划、安置补偿方案;(六)拆迁申请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成片房地产综合开发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非成片改建的,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设区的市、旗县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安置和补偿工作。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不准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买卖、交换、分割、出租、抵押、调配等手续。第十条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禁止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准予办理入户手续:(一)出生婴儿或者婚嫁入户的;(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和退学、休学以及取消学籍、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入户的;(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入户的;(四)出国(境)人员回国的;(五)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从外地迁回的;(六)归国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迁回直系亲属处定居的;(七)被撤销宣告失踪、死亡判决的人员返回的;(八)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返回的;(九)在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前,已办理完房屋买卖、交换、分割、赠与、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必须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订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地点、安置用房的面积、楼层、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并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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