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法院确定离婚案件费用分担依据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月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工资结构的调整,企业改制、裁员、失业、跳槽等现象日益增多。根据人们的收入来确定维修费用并不适合目前的情况。原因如下:第一,赡养义务人的收入难以确定。如今,由于收入的多样化,收入结构已经从单纯依靠工资发展到企业、股票、第二职业等。且难以确定、查明和取证。
第二,工资不确定。随着企业自主权利的增加,工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在企业中,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工资、加班工资等等。工资收入也存在不确定因素。按收入确定抚养费标准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第三,法院调查证据的主动性有限。因为《证据规则》的执行,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基于各种考虑,不同案件的当事人给出了不同的证明。如果他们想获得它,他们会尽最大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工资证书。为逃避赡养义务,会提供收入较低的证明(前者提供包括奖金、工资、补贴等在内的综合收入。而后者只能是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的证明),这可能导致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一收入的赡养义务人因法院确认的证据而承担截然不同的赡养费用,事实上容易造成不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按照人均消费支出确定维修费用更为合适。首先,人均消费支出在一定阶段相对稳定,便于法院确定;其次,人均消费支出也反映了抚养子女所必需的支出和被抚养人必须承担的义务。第三,可以防止一些人为了逃避义务而故意辞职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