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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灭失认定标准
1、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2、(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
3、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4、(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
5、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
6、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
7、【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一方当事人主体灭失如何处理
1、《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对于如何才算“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应该是指采取了具有完整、明确、有效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进行的主张,比如向对方当事人当面或者邮寄送达书面诉求材料,通过电邮、短信等电子通讯手段送达投诉材料,通过公告形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
4、显然,光是口头提出主张的行为不属于此列,仲裁委的答复是正确的。
5、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
诉讼时效中断
7、(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8、(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9、(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0、(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企业主体灭失是什么意思
1、一个企业主体的灭失,一般有如下两种情况:
2、一是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按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终止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并申请注销登记;
3、二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制度等的规定,情节严重,被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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