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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admin2个月前549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放射性药品的一些知识点,和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定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哪些物质有核辐射
  2. 放射性药物的标记方法有【多选题】
  3. dr的放射性核素是什么
  4. 做放射性药物生产操作工对身体有危害吗求告知
  5. 氧化铕有放射性吗
  6. 左骶髂关节区放射性浓聚什么意思
  7. 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哪些物质有核辐射

核辐射,或通常称之为放射性,存在于所有的物质之中,即包括你喝的水和我呼吸的空气,这是亿万年来存在的客观事实,是正常现象。所以我们不是讨论有没有放射性,而是讨论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物质,在一定条件下,有偏高或高的放射性,并足以对人造成严重伤害。许多物质都有放射性,大多是一些同位素像磷32,铯137、碘131、碘133、钴60,还有些金属像铀、钍、钚、镭等都是强放射性物质,很厉害的

放射性药物的标记方法有【多选题】

化学合成法;

生物合成法;

同位素交换法;

辐射标记法;

反冲标记法

dr的放射性核素是什么

放射性核素检查是将放射性药物引导入体内,然后再进行扫描的一种检查手段。不同的检查项目,所注入的放射性药物是不同的。放射性核素扫描临床应用范围广泛,多用于心血管、呼吸、消化、泌尿系、神经及骨骼系统,依靠放射性药物在正常组织与异常病灶内浓聚的程度来鉴别病变的性质。特别对骨转移瘤所累及的范围及侵犯的程度特异性较高。近年来应用放射性核素检查,是临床常用的诊断手段

做放射性药物生产操作工对身体有危害吗求告知

低剂量辐射导致白血症,见NATURE杂志,相信伤害远不是白血症。如果做好防护就应该没问题,很多做原子能工作的都是做好防护,也是没问题的。

氧化铕有放射性吗

没有放射性,有毒。

氧化铕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带淡粉红色的粉末。不溶于水,溶于酸。能与蒸汽一同挥发,有碱性,有毒,对眼睛、呼吸道、皮肤有刺激性,能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并能与无机酸生成溶于水的盐类。

用途

1、用作彩色电视机红色荧光粉激活剂,高压汞灯用荧光粉。

2、用于制染料、橡胶硫化促进剂、药物、农药杀菌剂、氨基树脂、乙二胺脲醛树脂、金属螯合剂EDTA等。

3、用作纤维蛋白等的溶剂。

左骶髂关节区放射性浓聚什么意思

通常对于这个问题的内容来讲,对于异常放射性浓聚是表示代谢旺盛的组织器官里的放射性物质集合。同时提议:采用放射性物质在脏器内、外及正常与病变之间对放射性药物摄取的差异,同时通过显像仪器读取脏器或病变的录像,通常这个是一类功能性表现。

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8.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文2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进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应由非麻醉药品采购员专人保管。

二、药品使用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

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向依法取得特殊药品经营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采用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五、破损、过期、变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应做好记录,双人签字并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销毁特殊药品应在使用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销毁方式、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人签名、监督人签名等。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发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丢失和被盗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八、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禁止非法使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必须按“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精神药品必须按“三专”(专人、专帐、专柜加锁)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文3

1.目的

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应范围

本制度所规定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

4.内容

4.1销售管理

4.1.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配送至各企业时,验收员应仔细核对实物与配送单信息是否相符,质量状况是否正常,信息相符且质量正常者签字确认验收,上柜陈列销售。如遇质量状况有疑问品种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后处理。

4.1.2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4.1.3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有效证件(包括①身份证、②护照、③港、澳、台通行证、④军官证、⑤驾驶证等,不包括学生证),并作好《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登记表》,记录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顾客姓名、身份证号。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4.1.4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顾客需求量大大超过正常处方量或最小限购量时,应拒绝销售,并应及时上报质管部;大量、多次购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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