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父亲侵害亲生女儿,以后女儿可以不尽抚养义务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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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终身未嫁,前夫有照顾的法律义务吗
没有义务,他们离婚了就是两个互不相关的陌生人,所以没有义务照顾前妻了,离婚后哪怕她不嫁人,也应该有能力自己照顾自己了,何况赡养老人是儿女的责任,只有夫妻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他们已经不是夫妻了,所以法律也没有必须照顾她的规定。
父亲侵害亲生女儿,以后女儿可以不尽抚养义务吗
生育权为夫妻双方所共有,双方应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决定于女方,男方的生育权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恐难以支持男方讨回生育权。虽然法律是这样的,但是你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这个案例,应该有帮助:***********************妻子私自堕胎丈夫获得赔偿安徽法院网讯生孩子到底谁说了算?妻子可以私自堕胎吗?歙县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男方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毕某和胡某同村,2004年3月,俩人自由恋爱,同年12月30日,在歙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男到女方落户。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毕某觉得夫妻关系难以维系,一气之下,于今年5月18日擅自到黄山市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今年5月30日,毕某向歙县法院街口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毕某在诉状中称,她与胡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胡某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以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与胡某离婚。接到法庭送达的起诉状,胡某觉得意外和无助。他答辩认为,他与毕某自由恋爱,婚姻基础扎实,婚后感情也很好,闹到这一步的主要原因不在他们夫妻双方,而在于毕某的家庭因素。胡某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为他们夫妻调解和好。胡某同时提出,毕某擅自打胎,侵犯了他如期做父亲的权利,如果毕某真正要离婚,他有权请求毕某给予精神赔偿。胡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阐述了观点。他说《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今年5月,毕某和胡某的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矛盾后,毕某擅自终止妊娠,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侵犯了胡某的生育权利。本来期待着做父亲,突然希望没了,这给胡某精神带来伤害是明显的。其实,毕某完全可以与胡某达成抚养孩子的协议来解决这一矛盾。在处理离婚事务过程中,无论夫妻一方谁是谁非,谁先提出的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本着主张行使权利不忘遵从履行义务的原则,依法文明离婚。因此,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胡某精神受伤害的事实,依法支持胡某的精神赔偿请求。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主持毕某和胡某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赔偿的数额,分歧较大。胡某坚持要求毕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而毕某表示仅能给付2000元。歙县法院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男女双方生育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侵犯了被告的生育权,给被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理应给予适当赔偿。7月16日,该院依法作出了准予毕某与胡某离婚,毕某一次性赔偿胡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判决。宣判后,毕某自觉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在法律上妻子对丈夫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丈夫不管生病妻子,轻则受到道德指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法律规定: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2、《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妻子有赡养老公的义务吗
夫妻之间不能说是赡养,是扶养,对父母才能是赡养。。
从法律方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德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从道德方面如果夫妻一方因为另一方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另一方选择离婚的,貌似不是很好。
夫妻之间走着走着就散了的很多,扶持到老的也很多,各有各的理由。
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问心无愧就好!
对母亲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父亲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吗
您好!
这种情况下,题主父亲应当不继承、或者少继承母亲的遗产。
先说说法律上的依据按照最新《民法典》,有两条非常重要的条款,与题主的问题相关:
关于夫妻间的扶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关于扶养与继承的关系: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注意上面的标粗部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一,父亲要对母亲扶养,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应当如何主张?这里需要做的主要工作,是区分“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严重程度,依靠的手段就是“举证”。
因为夫妻之间本身存在相互继承关系,那么,涉及到一些小而不言的事情,例如少有抚慰、少有关心等,一般来讲是可以继承的。只是尽扶养义务较多的人(例如子女)可以主张多分。
但是,涉及到严重的不扶养的行为,就可以主张不分,例如:
从来没有为母亲支付过任何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与母亲已经分居多年,从来对母亲不闻不问,母亲都是靠子女或者别人照顾的。对母亲有不良伤害行为的,例如家暴。更为严重的,甚至触发丧失继承权行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所以,如果涉及到上述情况,题主完全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剥夺”父亲全部或者部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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