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2012年司法考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读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2012司法考试指南针民法陈飞老师讲的怎么样
- 请问参加201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法院检察院职位需要考哪些科目
- 没有学位证可以司法考试吗
-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读
- 一般情况下国家司法考试和CPA考试时间上是不是冲突预测一下2011、2012年,谢谢~
- 司法发展历程
- 2012年刑诉法全文
2012司法考试指南针民法陈飞老师讲的怎么样
li860254一看就是法教网的广告。
陈飞是东方法泽的老师,今年不知为何转会来到指南针,口碑很好,但是没有接触过。请问参加201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法院检察院职位需要考哪些科目
司法系统一般是A类的,要考行政能力测验、公共基础知识、申论。我是11年考的检察院,我们当年取消了法律专业加试,只考以上3门,今年多数还是不用考。12年考司法系统应该都会要求过司考,你已经通过了就不用担心啦(PS:本人还没通过司考,今年要加油了,很是羡慕你啊)
没有学位证可以司法考试吗
按照最新司法考试要求,司法考试报名需要达到一定学历,对学位没有特殊要求,所以不必担心和纠结,好好复习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可以网上查阅一下往年考试科目、题目做参考,多做一些练习,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多联系现实中的司法案件,多结合司法实践来复习知识点,就容易过关了。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读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即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般情况下国家司法考试和CPA考试时间上是不是冲突预测一下2011、2012年,谢谢~
这几年一直是两种考试在同样的两天考~不过注会新制度下,由于税法和经济法是晚上考,所以考完司法考试有可能赶上这两科的考试。
另外综合阶段考试时间迟一周,跟司法考试时间不冲突。司法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78-2002年)——规范重建
规范重建阶段也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到1990年中后期,是规范重建阶段的前期;1990年中后期到2002年,是内部建制加快期。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到2002年,在长达二十多年的司法体制规范重建过程中,我国取得了哪些成绩?主要是重建司法规范、恢复司法秩序,致力于变革一般司法审判工作方法,规范审判行为和诉讼程序。这一阶段令人瞩目的成绩就是人们关于法院和法官的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
第二阶段(2003-2012年)——司法机关内部机制调整阶段
虽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作了很多工作,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盼、对公正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到了第二阶段,也就是2003年到2012年这十年间,为了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公平公正的需求,司法机关进行了内部机制调整。
2012年刑诉法全文
2012刑诉法全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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