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归民法典了吗)

admin1周前747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独资企业法的一些知识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归民法典了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所享有的权利为
  2. 个人独资企业法归民法典了吗
  3.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解释
  4. 个人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所享有的权利为

(1)名称权,即确定企业名称和使用企业名称的权利;

(2)人事权,即企业的用人权。个人独资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权自行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财产权,即占有、使用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权自行决定企业财产的使用管理和资金调度;

(4)收益权,即企业依法获取经营收益的权利;

(5)其他合法权益包括:申请商标注册,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提出专利申请,依法取得专利权;以及依法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权利等。

个人独资企业法归民法典了吗

不归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个独立的法律文件。是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解释

第三十一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债务责任的财产范围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其法律性质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企业的财产由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权,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区别,也可以说就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根据这种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实质上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本条规定,投资人可以先以投入那部分财产清偿企业债务,不足清偿时,再以其个人其他的财产进行清偿,直到清偿完为止。

个人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flzx.12364.com/flzx/d10d2b53b807f252.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