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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继承法律效力最高呢(哪种继承方式法律效力最高)

admin3个月前845

夫妻一直被视为一体。丈夫或妻子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是否仍然有效?婚姻期间丈夫或妻子的财产是什么?今天,123律师网汇集了关于丈夫或妻子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的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丈夫或妻子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

丈夫或妻子单独放弃继承权有效。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应该是丈夫或妻子,而不是夫妻双方。丈夫或妻子作为继承人,有独立行使权利的权利,当然也有放弃继承权的权利。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太大争议。容易导致歧义的问题是继承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区别和联系。在理论和审判实践中,有人将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完全分离。按照这种观点,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民事权利为内容的权利资格,属于一种取得财产的期待权,而不是实际的财产所有权。

三、放弃继承权等于放弃继承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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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配偶一方单独放弃继承是否有效,关键问题是考察继承财产的归属。夫妻继承的其他财产,除按照约定或者遗嘱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属于夫妻财产。因为继承权本质上是物权,但归根结底是财产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享有平等的待遇权利,因为他们的遗产转化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的立法精神,虽然放弃继承权是放弃继承期待权,但其实质是放弃继承既得权和所有权。继承权的权利资格应当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不被接受也不被放弃。继承权转移到实际财产权上,才会出现选择接受还是放弃的问题。由于期待权和既得权是相对应的民事权利,期待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也是现实中的一项具体权利。也是因为夫妻继承法律后,继承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权实际取得后,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权,其行为是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通过继承或者遗赠取得财产权的,在继承或者遗赠开始时生效。《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物权法》规定,通过继承取得的物权,是夫妻双方继承的财产,从继承之日起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不是实际占有财产,但仍应认定为夫妻取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专有财产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征得配偶同意,应当征得配偶同意的理由由法律规定,即由夫妻共同财产决定是必要的、必要的。所以单方面的放弃,实际上构成了对另一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法律、协议规定或者对方认可的除外。

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部分共有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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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继承的立法完善目前,我国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界定为两种继承顺序:(1)配偶、子女、父母;(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媳妇和女婿的合法继承列为特例。即《继承法》第12条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继承人”。另外,儿媳或女婿不能直接享有继承权,即不能取得继承权的所有权。但《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除外。从以上两部法律法规中不难看出,《继承法》并没有赋予被继承人的儿媳、女婿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资格,而是《婚姻法》规定一方配偶通过另一方配偶继承财产,当然取得夫妻共同财产权。这使得两部法律对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确定产生矛盾。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物权法》第95条还规定“共有人应当分享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物权法》第97条也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处分,即“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处分以及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共有人或者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不同法律的规定来看,《继承法》、《婚姻法》和《物权法》在遗产处置上存在矛盾。按照后一种规律优于旧规律的理论,那么《物权法》优于《婚姻法》,《婚姻法》优于《继承法》,虽然后两种规律是独立的规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上述法律的相应规定。

以上是123律师网整理的关于当事人在不同诉讼中有哪些称谓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欢迎进行网上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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