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劳动争议管辖权具体包括哪些法律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是什么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具体包括哪些法律和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是什么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劳动争议管辖权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1、劳动争议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1)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1、调解程序。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均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2、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申请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3、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
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有关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如下:
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哪些法律规定了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律主观:一、法定管辖1、级别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标准:(1)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2、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种类:(1)一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即被告就原告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定义: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9种特别管辖的案件: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队履行地另有规定的除外;d.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e.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f.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g.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义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义务,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位合同履行地;h.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呢个与和偶那天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所反映的合同性质确定合同的履行地。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们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票据上为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坠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侵权)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定义: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国内专属管辖包括以下三种: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们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专属管辖包括以下三种:①涉外不动产案件;②涉外港口作业纠纷案件;③涉外遗产继承案件;④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呢个纠纷提起的诉讼。3、协议管辖定义: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1)国内协议管辖:①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③在审级上,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2)涉外协议管辖:①必须是涉外合同纠纷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②协议必须呈书面形式;③法院须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地点和法院;④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无效。二、裁定管辖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1、移送管辖(1)定义: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2)条件: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③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3)特点:①实质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②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2、指定管辖(1)定义: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2)情形: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即由不可抗力造成;法律上的原因即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③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议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1)定义: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2)情形:①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审理终结前,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时,决定对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进行提审;②上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交由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时,也可以把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③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法律主观:
发生了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异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若员工起诉,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3、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案件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4、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条件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动争议诉讼。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我们在工作当中如果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提起诉讼,那就涉及到了一个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是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还是员工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呢?。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三、劳动仲裁管辖形式有哪些
(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上面的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劳动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见,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非常有帮助。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怎样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是市、县仲裁委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市仲裁委管辖区域内属企业发生的争议;地区仲裁委管辖企业或者是中央等发生的争议;省仲裁委一般管辖比较重大的跨省、地方的劳动争议。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怎样确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怎样确定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仲裁管辖地域管辖形式有哪些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关于本次劳动争议管辖权具体包括哪些法律和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