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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子女 抚养权(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

admin1周前987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哺乳母亲为原则抚养。因哺乳后抚养子女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岁以下儿童一般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但无抚养义务,父母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如果陪伴父母的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有争议,应考虑孩子自己的意见。

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号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扶养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需要赡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并可以要求义务人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审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责令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保障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从其工资中扣留义务人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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