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认定自首的几种情形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 案发后在家等候处理,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是否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叫自首你怎么看自首的行为
- 坦白、自首、立功如何区分
- 自首和主动投案的区别
- 5年自首认罪认罚能减多少
-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 比如有人犯罪了,自首和不自首有什么区别
案发后在家等候处理,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是否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案发后在家等候处理,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是否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在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当事人(比如说集资人或者相关员工)主动到公安说明情况,甚至投案,公安因为没有立案,要当事人回家等消息。结果后来警方立案了,比如投资人报案的人数达到标准等等,传唤当事人,甚至“破门而入(一般是敲门)”,把人带走,有不少办案机关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自动投案。
但实际上,在其他类刑事案件中,此种不被认定投案、因而不被认定自首的情况很多。因为很多办案机关的理由是,当事人是在警方已经掌握了相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当事人到案,因此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而在刑事案件中,自首的条件就是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如果能认定自首,一般就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因此,自动投案对于被告人而言,其实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情节,如果有空间,需要全力认定。
比如《人民司法》上月刊载一起案例,福建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两人互殴,警方将肇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警方当时没有立案,次日因为另一方报案,警方才立案,警方传唤肇事者到案,刑拘。该案一审没有认定肇事人自首,因为其系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但是二审法院福建高院认为,肇事人案发后主动向基层组织报告,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在家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虽然被告人系在家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符合向基层组织投案的情形,而且其被传唤到案,也是在警方掌握相关刑事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纵观全案,被告人始终没有逃避侦查,在案情不明情况下,始终在家等候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请求基层组织出面调解,符合自动投案条件。
这个案件,刊载在《人民司法》,案件本身也是经过了福建高院的审理,对于当前很多刑事案件,相信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叫自首你怎么看自首的行为
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参考资料:
1.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3.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坦白、自首、立功如何区分
在公职类考试中,刑法一直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其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及犯罪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今天,我们就带着大家讲解刑法部分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坦白、自首、立功。
坦白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一般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也称为“准自首”
三、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属于立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而是属于坦白或者自首的条件。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坦白、自首、立功这部分,大家需要掌握两个考点:1、什么情形构成坦白、自首、立功;2、坦白、自首、立功的处罚幅度又分别是什么。
例题分析:
1、钱某盗窃公司财产,经家人劝说写信给远地方公安局承认犯罪事实,在前往公安局自首的途中被公安民警逮捕,这个属于:
A.具结悔过B.准自首C.立功表现D.一般自首
【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规定: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为一般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为特别自首。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本案中钱某已经先写信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有主动投案的行为,虽在路上被逮捕,也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我国刑法中没有具结悔过的量刑情节规定。故本题答案为D。
自首和主动投案的区别
我个人认为自首和主动投案的区别就在于,到案以后是否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在违法犯罪以后,被公安机关还未抓到以前,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并且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称为投案自首,如果到公安机关后只是避重就轻的说一些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就只能算是主动投案,不能算自首了。
5年自首认罪认罚能减多少
一、判刑5年自首可以减多少
如果被判刑五年自首的最长的减刑期不能超过两年半,具体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来确定,如果案件本身不是恶性的,那么自首可以减刑一年左右。
如果是缓刑加上表现良好,争取宽大处理,有可能缓刑一年半以上的,最长可减两年半。
减刑多少要看法院决定,法律没有固定标准说自首可以减刑多少年的说法。
但是自首属于法定减刑的情形,是可以减,具体由法官裁量。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能够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能够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够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根据《刑法》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以上规定,一定能减刑。具体减刑的幅度根据自首提供的情形确定。
二、自首的处罚是怎样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如何认定自首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
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
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这里的司法机关应指所有的司法机关。犯罪分子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司法机关投案的,也属于自首。
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为了消除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或者先行以书信、电话、电报等投案的,都应当属于投案。
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盘问、教育过程中,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属于自动投案。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自首。
不论以上述何种形式投案,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地全部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
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数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则只能认定该部分犯罪为自首。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仅应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仅自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以自首论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要想得到从宽处理,机会不只一次,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者在服刑期间还可以争取自首。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对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们认为成立特殊自首。
比如有人犯罪了,自首和不自首有什么区别
故意杀人后,自首和不自首的区别在于自首一般可以从轻处罚,这也是自首的好处。《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后自首的使用上述规定。下面针对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杀人罪自首,再作如下讲解:一、故意杀人罪要判几年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①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②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③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④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⑤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⑥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二、故意杀人后自首的要判几年犯罪后自首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后自首的使用上述规定。上文对“故意杀人罪要判几年”、“故意杀人后自首的要判几年”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描述,相信此时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有了初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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