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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能否执行独资公司(个人债务其名下独资公司可否承担)

admin4个月前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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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时是否牵扯到法人的财产拜托了各位,谢谢
  2. 个人债务其名下独资公司可否承担
  3. 如何执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时是否牵扯到法人的财产拜托了各位,谢谢

可以申请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

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2.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

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物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

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4.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个人债务其名下独资公司可否承担

个人债务属个人债务:独资公司属企业所有:企业虽说独资:但不是个人所有

如何执行个人独资企业

司法实践中,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个人独资企业直接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情形,即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债务,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向法院提出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另一种是个人独资企业间接成为被执行对象的情形,即法院在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时,而牵连到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执行。这两种情形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在实体问题的处理上,还是执行程序的要求上都有所不同,其中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执行主体是否需要追加等法律问题。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阐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直接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情形。

首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阐述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概念,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作出了这样的定义,但是从法理上还是无法介定它的性质以及在诉讼和执行中的地位,对此学界有不同看法,有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独立法人说、非独立法人团体资格说等,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将其视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其他经济组织,,这也就为个人独资企业直接作为被执行主体提供了司法实践依据。

其次,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在执行程序中,是否一律需要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这要看个人独资企业的偿债能力,并非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主体,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它财产予以清偿”。由此可见,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即在个人独资企业尚有资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不得要求投资人偿还债务。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第七十六条也有相应规定。补充一点,法院在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时需投资人承担责任的,法院必须先行裁定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主体,而不能直接执行投资人的财产。

二、个人独资企业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的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从这条规定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只是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且并不独立于投资人,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直接的控制权,这不同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两者虽说投资人均为一人,但后者的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成立公司,其所投资金就成为企业资本,投资人对所投资金也从一种直接控制的财产权转变为股东权。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主体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以偿还投资人的债务,而无需再行追加个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主体。另外,从理论上讲,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资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仍可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以偿还投资人的债务,并不需要考虑投资人其它财产的偿债能力,因为对投资人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当然,从执行实践来看,根据效益原则,一般会充分考虑发挥财产的最大社会效能。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个人债务能否执行独资公司和个人债务其名下独资公司可否承担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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