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变态男侮辱女人犯法吗这个问题,女人强制猥亵男人,算不算犯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女人强制猥亵男人,算不算犯罪
这两天刚刚看了一期“法律讲坛”节目,正好有有一期说到了这件事!女子猥亵男子是算犯罪的,具体“量刑”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案列:发生在河北省永宁县时间:2007年11月
当我看到这样的“案列”还觉得有些不可思议,竟然会出现三个已经三十多岁的女子共同猥亵一个不满十六岁的少年,甚至还导致了少年休克晕厥,最后还落下了“残疾”。
我怎么也没有想到这个猥亵一词竟然会出现在女性身上,可真的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啊!可这件事它的确是存在的,下面我来简单叙述这件事的案例表述与分析。
这件事发生的时间比较早,也怪这个少年倒霉,如果这件事在推迟几年的话这个“猥亵罪”就可以成立了,而当时却只能对这三个女子定以故意伤害罪,这其中的区别也还是挺大的。
这小伙子也不知道怎么就认识了一个大他十几岁的女子张某,让我有些咂舌的是小伙子与张某还是男女朋友关系?这年龄差距也太大了点吧!
根据案例描述这小伙子也只有十六岁而已,这个年纪最多也就高一、或者高二,他是怎么认识一个社会上的女子呢?
但无论如何这小伙子的确是认识了张某,就在2007年11月24日这一天,这小伙子的女朋友张某突然叫他去县城吃饭,这个女朋友有约怎么可能不去呢?
吃吃饭、培养一下感情嘛!不过我觉得小伙子才十六岁,这个年纪也刚刚进入青春期不久,对什么事情都是懵懵懂懂的,他之所以会有这个女朋友“张某”,我估计还是“金钱”的关系引导。
因为案例中不止一次说张某以及她的两个朋友“家境富裕”,且家里都是经商的,而且这三人并非都是离异,她们的另外一个身份都是“阔太太”,这个说法也就证明了不差钱。
这个小伙子我估计起初就是被“金钱”引上了贼船,他小伙子没想到的是他的女友张某已经把他推荐给了她的两位朋友赵某与孙某。
小伙子也应约到场,只不过吃饭的地方除了他所谓的女朋友之外还多了两人,这两人就是孙某与赵某。
酒菜上齐,小伙子可能饮料喝得有点多,这期间去了一次厕所,但我估计这应该也是他女朋友张某已经预先安排好了的,小伙子不知道的是在自己去上厕所后,他的酒水被三人下了“药物”,让他一步步成为猎物。
而这三个女子就如同猎人一样,这吃饭就是下的陷阱,而她们正眼看着猎物进入陷阱中。
随便找一个理由让小伙子喝了“与众不同”的酒水之后,三个女子可能还担心小伙子年轻气盛,为了防止意外,于是三人紧接着又叫了许多的酒,这几人一人一句之下小伙子也喝了不少。
之后那是“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三个女子觉得该进行下一步计划了。
借着小伙子也在微醺状态,其中一个女子孙某提议让小伙子与她们“打牌”助兴娱乐。
小伙子一听连忙表示自己是一个“穷小子”,这“打牌”可是没钱给她们的。
孙某一听那能够放过这个好机会,这可是让小伙子离开饭店去她们已经准备好的陷阱的第二步机会呢!如果小伙子不答应,这可没办法主动进行下一步计划呢!
当即这孙某就表示,你赢了我们依照规矩给你钱,但如果你输了你就得答应我们的“要求”且不得反悔。
根据案例交代,这三个女子的确是不缺钱,少年一听还有这好事?当即就答应了。
这不仅还有钱拿,甚至还不用给钱,至三个女子提出的要求被他主动过滤掉了,他那是也应该明白,毕竟他之前可是已经有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友张某。
这少年之前就被三个女子下了“药物”,之后又被灌了不少的酒,就算是年轻气盛,这个时候也是迷迷糊糊的了,被三个女子有心算无心的情况下想要赢基本上不可能。
三个女子带着小伙子去了哪里可能他自己都不清楚了,输掉后小伙子就答应了三个女子的要求。
本来之前这三个女子就给小伙子下了“药物”,后来为了防止万一又灌了不少的酒,这小伙子在被三个女子猥亵时突然休克晕厥过去,虽然后来小伙子被送到了医院,但这小伙子也因此落下了“残疾”。
如果没有奇迹发生的情况下,这小伙子算是失去了生育能力了,这不得不说有些惋惜。
后来小伙子的家人也报了案,三个女子对自己所放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但我们现在需要了解这个案子发生的时间,那年是2007年,虽然小伙子的事情很惋惜,但对这三个女子并没有直接定罪,如果猥亵罪来算也没办法。
当时对猥亵罪的定论是“妇女、儿童”,并没有有关于男性的条款,小伙子的情况只能与这三个女子进行私下调解,赔偿是最好的结果。
根据这个案列来说,小伙子的情况的确是很“特殊”,但确实没办法对三个女子以猥亵罪定论。
不过这件事还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如果小伙子家人不接受私下调解,那么就算没办法对这三个女子进行猥亵罪定位,那么也是可以根据“故意伤害罪”来定位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三个女子的确已经犯了“故意伤害罪”。
小伙子虽然没有死亡、重伤,但他的身体的确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这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标准。
如果小伙子家人以这个对三个女子进行起诉,那么这三个女子的“伤害罪”情况会成立的。
这只是其一。
现在《刑法》关于猥亵罪的定义已经修改,也就是被定义为“强制猥亵罪”的基本规定。
之前这个只是针对于妇女、儿童,自从被修改之后不在有性别区分。
只要存在“强制猥亵罪”上的定义与规定,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老还是少,都可以被定义为“强制猥亵罪”。
以上案例是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三个女子只满足其中的“故意伤害罪”。
但在《刑法》修改之后,这三个女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强制猥亵罪”,而且还是其中情节比较严重情况。
如果小伙子的医疗结果被定义为“终生没办法恢复”,那根据《人体重伤标准》来看,小伙子是身体直接永久性损伤,这种情况至少也是“二级伤残”。
那么这三个女子就背上了“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罪”两个罪名,处罚力度根据《刑法》来定位其结果。
根据以上例子来看,女子猥亵男子是可以被定罪的,这当然算犯罪,这并非只针对某一个群体,而是对所有人都适用。
所以!不要试图挑战法律,法律法规是越来越健全的,挑战法律的结果是你不能承受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作为一个公民遵纪守法是我们应该时刻谨记在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企图以“性别差异”蒙混过关,这是不可能的。
男子嫖娼后,使用暴力强迫女子二次交易,涉嫌哪些犯罪
如果是嫖娼完成了交易后再二次暴力强迫女子第二次交易,这就得看暴力完成第二次产生的后果,如果对女方达到轻伤害或者是重伤害就按嫖娼加伤害罪达到了刑事案件处罚。如果没达到轻伤以上的也就是按嫖娼进行行政治安处罚,但是女方也逃脱不了对卖淫的处罚!
男人反复侮辱女人的人品,并干涉对方的所有事情,这是真爱吗
如题:男人反复侮辱女人的人品,并干涉对方所有的事情,这是真爱吗?
反问一句:假如你爱这个女人,你会反复侮辱她的人品吗?答案显而易见。题目里短短几个字,一个男人的丑陋嘴脸却很清晰的显露在我们面前。
我不知道题中的男人为何要反复侮辱女人的人品,还要干涉她的所有事情,还有题中的女人似乎也在默默忍受,但无论这里面有什么原因,都不应该是男人侮辱女人,干涉女人的理由和借口。
爱情是平等的,互相尊重互相爱护是最基本的要求,也许女方以前的什么事让男人一直耿耿于怀,那么如果接受不了可以选择分手,既然接受了就应该真正的原谅对方!而不是用虚伪的原谅来显示自己的大度,因为你后面所做的都在透露着一个信息:你过不了那个坎!
任何时候人格都是独立的,爱情里也是如此,反复侮辱对方,没有了人格的尊重,双方的地位就不再平等,又怎么能说是爱呢?题中还提到男方干涉女方的一切事情,这个“一切”很可怕,这是赤裸裸的占有欲的表现,真正的爱是付出,是从心底真心的想让所爱快乐、更好!而占有欲则是把对方当做私人物品用来满足自己的一种狭隘自私的欲望,从本质上讲更不是爱!
这里我还想对女人说几句,不必忍受,即使你心怀歉疚也不必,远离是幸!否则走到婚姻里必定会有家暴的伤害!失去了被尊重的权利就和奴隶一样,失去了自我的感情更加会被毫不留情的践踏和抛弃!
也许这个男人曾经爱过你,但现在的他不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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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付变态男生的纠缠和羞辱
直接不理他就是了,久而久之他有目标了就不会再骚扰你了
侵犯女方隐私是犯罪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这个要分无意有意二个方面谈。我十五六岁时一年无意间看了三次。一次在老城区公共厕所就是旱厕那种,那一天路过尿急见厕所墙上写个“男”字就进去小便,一个蹲坑上传来一个声音“你也不看一下。?”我低头尿尿顺口回了一句“看什么啊!”突然意识到是女人在说话。我下意识的看来一眼忙说:“对不起,对不起,走错了。”尿了半截慌忙逃窜。再一次就是晚上去一个熟悉的小酒馆吃饭喝了几瓶啤酒涨肚子,就去酒馆的卫生间方便,可能有点醉意手重,一下子把锁上的门推开了。看到一个女孩子在淋浴,而且认识是酒馆里的服务。后来她洗澡出来不但没有怪罪我,还冲我脸红的笑笑。我感觉她喜欢我就没事去哪里吃饭,两个人竟谈起恋爱,记得她说:“你都看到我了,你要娶我!”当时都是小屁孩懂什么啊。后来去外地读书就不了了之了。还有一次更“恶劣”,那是在父亲的单位里。早上从职工宿舍里起来去澡堂里尿尿,因为厕所远不想跑。谁知推门进去一群女工在脱衣服洗澡,差点没有吓死。跑到宿舍忙换衣服怕保卫科抓到流氓罪论处。后来才知道单位澡堂男女公用。一三五男职工洗澡,二四六女职工洗澡。我哪里知道这些,只是在里面洗过澡以为是男澡堂子。这些都是我无意间看到的。应该不算犯罪,但内心深处还是谴责自己的。但如果是有意看女人的隐私那就另当别论了,当然不包括你的老婆爱人。那是上天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你不看她还以为你不喜欢她呢。但故意偷看女厕所窥探女人洗澡睡觉这就道德败坏涉嫌犯罪了。我上班时在一个铁路工区实习。工区里住着一对青年职工夫妻,还有一位外地家远的老职工。一天晚上我的衣服掉在楼下去捡,无意间看到看到一个人影趴在年轻夫妇的后窗户往里看。定眼打量一下是哪位家远的老职工。那时是夏天,窗户外面就是草丛蚊子特别多,他光着上身一边用蒲扇扇蚊子一边目不转睛的盯着里面看。我当时没有打扰制止他,怕揭穿了,他这么大年纪没有脸在工区待下去。不过第二天我私下里告诉了工长,工长开会的时候含沙射影的敲打他几句。后来这事就没有再发生了。《圣经》上说,不可露和你有血缘关系人的下体,也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因为那是你父亲的下体。这些都是乱伦重罪。
教材称同性恋属“性变态”,广州女大生学状告出版社,你怎么看
说句心里话,老穆看到这样的新闻,心里还挺纠结与焦虑的……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为何不能够多讨论一些学术问题呢?
我们为何不能在科技、医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文学等领域来一场质疑与大讨论呢?
偏偏在“同性恋”和“性变态”这些问题上去纠结,有何意义?
我想,关于“同性恋”这个话题,每个人会有每个人的看法,尽管有些地区和国家已经认同了。
这位女大学生认为,在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中,同性恋已不被列入精神疾病与心理障碍的行列。而世界卫生组织的这一标准早在1993年就已经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等效采用。
而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本书将同性恋列为“性心理障碍”。
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女大学状告了出版社。
至于结果如何,应该很快就会出来,让我们拭目以待……
但通过这件事,老穆忽然想到了一些问题。
在疫情严重时,是谁救了我们?
是医学的发达!
在国际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是谁让我们安稳和平?
是科学和军事的强大!
在美国围追堵截我国科技领域时,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不应该有所感触吗?
少年强,则国强!
老穆想说,大学生强,则国强!
作为大学生,倘若整天想着或纠结情感或性取向等方面的问题,有何意义?能让国家变得强大吗?
当然,该女大学生较真与严谨的态度,还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这样的争论,意义何在?
结束语“尽信书,不如无书。”
作为大学生,对课本内容提出质疑,本是一件好事,但质疑的内容与方式,是否有积极意义?是否能让国家变得更强大?是否能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呢?
值得我们深思……
当然,这只是老穆的浅薄想法,仅是探讨问题,不针对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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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暴露狂对女人露下体,女人一脚踢的他功能丧失,女人有罪吗
行为是不同的,男人是视觉上的侮辱,女人有无视的选择。是道德方面的行为。
而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则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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