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给付是法律行为吗和请问给付与支付有什么区别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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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兵安置是否属于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主要形式:
1.抚恤金。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形式。一般包括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以及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这里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离休金或退休金和有关补贴。
3.社会救济、福利金。这里包括农村社会救济,城镇社会救济,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以及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资助。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这里包括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等。
5.社会养老保险金等。
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
区别为:
一、含义不同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履行一定给付的诉。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既已存在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二、种类不同
确认之诉:(1)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2)发生争议;(3)有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1)有实体给付请求权存在;(2)请求权已到期且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拒绝履行;(3)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其中行为给付之诉可分为积极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4)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1)双方当事人对既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2)新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从而导致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或者消灭;(3)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与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
三、要件不同
确认之诉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内容;给付之诉的判决具有执行内容;变更之诉是一种独立的诉,但常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新的给付请求相联系。
请问给付与支付有什么区别
给付指的是给钱的行为,也就是说把钱给付对方的行为。给付的主要对象是相应的收款人或者公司机构。给付也是产生了一笔的开支。而给付一般都是先提前进行给的。支付指的是付出货币的行为,也就是说付款的行为。支付一般来讲,主要针对的是货款的支付。
保险的一次性给付啥意思
就是不分期一把付,一次付清全款。一次性给付赔偿,即把将来的多次赔偿一并计算,在现在作出一次性赔偿,使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一次性赔偿完毕而即时消灭,而不论被侵权人的生命时间长短,只按照当地的平均寿命计算。这也是我国通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方式。
同居期间发生钱款来往,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呢有何法律依据
同居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很难认定,何为同居,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认定同居关系存续(例如有同居协议),也相互之间的转让无所谓借贷或者赠予,因为都是共同财产。
交付与给付的区别
交付与给付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
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给付是债的标的。债之标的,谓构成债的关系之内容之债务人行为,即债权人所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者是也。自债务人方面言之,则为给付。其一般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内容不同
依不同标准,可分为积极给付行为(作为)和消极给付行为(不作为),一次性给付行为、反复给付行为和继续给付行为,单纯给付行为和合成给付行为,可分给付行为和不可分给付行为,特定给付行为和可替代的给付行为。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在拟制交付中,出卖人并非现实的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是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也因此获得了请求他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可见,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只要出卖人从买受人手上获得可以向他人请求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权利,则视为已交付。
3、法律后果不同
给付行为强调债的法律效力,着眼于对债权标的的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行为则强调债的消灭,着眼于债权的实现。交付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之一,若出卖人在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之时,并没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那么买受人何以基于出卖人的交付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关于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意思表示的推定,应基于二个方面,一方面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存在有效的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另一方面,该合同的履行必须为可能,因为如果合同为履行不能时,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意思表示是明显不真实,并不能构成法律意思上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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